【文匯網訊】據南方都市報報道,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新增「替考罪」的規定。今天下午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進一步明確考試範圍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據此,在高考等考試中替考,將受刑事處罰,而英語四六級等部門規章、文件設立的考試,不在「替考罪」的範圍。
擬將考試範圍縮小到十幾種
今年高考當日,南方都市報報道的江西替考案引發高度關注。替考行為在現行刑法中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定罪量刑,長期以來處罰偏輕,一直有聲音呼籲「替考入刑」。
去年,刑法啟動修訂,新增「替考罪」的規定。今天下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對該條規定作出調整。
在哪些考試中替考要受刑罰?一審稿規定為「國家規定的考試」。據統計,目前有4類200多種國家考試。審議時有委員提出,是否這200多種考試出現替考等作弊行為,都要受刑罰?建議進一步明確。
對此草案二審修改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據統計目前有十幾種,包括高考、司法考試、會計師考試、公務員考試等。也就是說,草案縮小對替考等考試作弊行為刑事處罰的範圍,將打擊面主要聚焦在國家法律中有明文規定的考試。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認為,在所有國家考試中有替考等作弊行為,都應受到處罰,草案縮小處罰範圍,可能是考慮到目前的實際情況,如果將200多種考試都納入刑法處罰範圍,執法存在一定難度,難以一步到位。
草案規定替考雙方都要受刑罰
根據草案規定,無論是組織替考,代替他人考試,還是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都要受到刑事處罰,但量刑不同。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代替他人或讓他人替考的,將受到拘役或者管制。
對此各方有不同意見。有觀點認為,代替他人考試的,往往學習較好但家庭貧困,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的,比如高考,往往是父母做主,如果一律入刑,處罰過重。但也有觀點認為,應該嚴厲打擊,替考和代考都應入刑。
熊丙奇向南都記者指出,替考行為與成績好不好、家庭條件好不好無關,都是影響考試公平、教育公平的行為,一個學生作弊可能影響所有學生的利益,僅僅開除或取消考試資格,處罰偏輕,應受刑事處罰。熊丙奇認為,考試公平最基本的社會公平,應當通過修改刑法加大打擊力度,同時嚴格執法。當前對於替考行為,法律規定和執法環節都不盡完善,使一些參與替考行為的人逍遙法外,比如高考替考案中是否存在賄賂行為、瀆職行為等,每一個細節都應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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