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網11月1日報道,8月底獲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下述簡稱為「刑九」)將於今天起正式實施,醫鬧、襲警、替考、虐童等一系列曾引發輿論關注的違法行為,被正式納入刑法制裁的範疇。新法規正式實施,一些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條文,備受關注。
校車客車超員、超速入刑
【原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背景】在2011年獲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險駕駛罪入刑,提高了對該種行為的處罰力度,評論認為此舉有利於打擊「馬路殺手」。在《刑八》的基礎之上,《刑九》將校車、旅客運輸等超速、超載的行為納入處罰範圍,同時,還將對為該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法處罰。
有媒體統計,2010年至2014年的近5年間,全國至少發生43起校車事故,多數涉及超載現象,約8成均有致死情況,死亡人數達153人,校車事故頻發成近年來的突出問題。
違規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最高可判7年
【原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背景】近年來,民眾的生活中,不少人都有過被推銷、詐騙電話騷擾的經歷,卻不知個人信息是如何遭到洩露的。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是此次修正案的亮點之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指出,這次修訂擴大了犯罪主體和侵權行為的範圍,體現了對個人信息更大邊界的保護。
辦假證最重判7年 用假證冒名頂替也將受罰
【原文】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背景】轟動全國的陝西「房姐」龔愛愛即是通過多個身份證件從事民事活動。有分析稱,刑九將使用偽造變造證件情節嚴重的行為入罪,提高打擊準確性,掐斷使用偽造變造證件的源頭,有利於維護安全、誠信的社會秩序。
2015年6月「南昌高考替考案」的一名嫌犯在列車上被鐵路警方抓獲。圖為鐵路警方查獲的三張身份證、一張由他人身份證購買的車票和一張2015年高考准考證。贛州鐵路公安處 供圖
國家考試作弊最高可判7年 打擊替考
【原文】「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背景】除上述行為外,修正案還對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相關試題和答案、替考等行為進行處罰。至於替考,或讓他人替自己考試的行為,將被處以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替考行為不僅破壞了社會誠信,也侵害了其他考生的權益。此前針對替考行為尚無明確規定,使得不少學生鋌而走險。 專家指出,打擊考試作弊行為,懲處方法從以前的取消成績到禁考,現在甚至有了入刑的相關規定,國家打擊考試作弊的力度越來越大。
職業醫鬧遇「殺威棒」
【原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背景】近年來,醫療糾紛中,患者及其家屬通過僱傭「醫鬧」向醫院方面施加壓力,藉機鬧事的現象稱為輿論熱點話題。這類活動經常採取毀壞財物、擾亂正常醫療秩序、毆打醫務人員或在醫療場所滯留等方式向醫院索取高額賠償。有些人看中其中「商機」,使「醫鬧」成為一類特殊的「職業」。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中,「醫療」是較原先條款新增的領域,這也意味著「醫鬧」通過此次修正案正式入刑。分析認為,將「醫鬧」行為明確納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會對不法分子起到威懾作用。
暴力襲警將從重處罰
【原文】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背景】近年來,「暴力襲警」事件頻發,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根據公安部今年4月透露的數據, 2010年至2014年,公安民警因同犯罪分子作鬥爭而遭受暴力襲擊負傷8880人,占負傷民警總數的42.8%,連續5年總體上升,其中2014年2417人,比2013年上升24.1%。
「不少警察在執法時往往不希望惹事,小事大都採取息事寧人的態度,出大事才採取手段,客觀上縱容了『襲警』現象發生。」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皮藝軍認為,懲治率不高、追究不嚴,也是導致襲警現象頻發的重要原因。
上述條款被增加至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後,成為妨礙公務罪的第五款。
衝擊法庭打罵法官 最高可判3年
【原文】 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一)聚眾哄鬧、衝擊法庭的;(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背景】近年來,報復法官、暴力抗法等惡性事件屢屢發生,當事人不尊重法官,甚至辱罵法官的現象時有發生。有的法官遭到侮辱、誹謗和威脅,最後不了了之,有的案件經過各級複查,沒有任何問題,還不得不去接訪。
將相關行為入刑,有聲音指出,此舉不僅有利於維護法官的人格最嚴,也有利於其專心辦案,畢竟法官的職能不是充當「矛盾救火員」或「社會工作者」。
貪官或將把牢底坐穿
【原文】刑九對重特大貪污賄賂犯罪人新增了可以終身監禁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背景】根據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釋,對於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後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足以罰當其罪的,不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
「刑法中明確寫入『終身監禁』,這在建國以來還是第一次。」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表示,規定「不得減刑、假釋」,是終身監禁落到實處的雙保險,一方面可以加大對腐敗分子的威懾作用,另一方面可以減少國內死刑的負面壓力,更好地開展國際追逃。
朋友圈傳謠最高可判7年
【原文】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背景】當前,諸如微博、微信、論壇等網絡社交平台上的虛假信息屢見不鮮,其中不乏一些「貧困求捐款」、「幫忙找孩子」等看似傳遞正能量的文章,卻有可能暗藏詐騙電話。然而,網友跟風、盲目轉發則容易進一步擴大虛假信息的傳播。此次修訂案出台,「網絡造謠」等行為要負刑事責任,這也是對「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的最好詮釋。
新浪微博社區管理中心運營經理尹雪賡表示,在以往因謠言獲刑的案件中,大多是「非法經營罪」「擾亂公共秩序罪」等罪名,並沒有專門針對網絡傳播虛假信息行為的法條。此次調整,既讓相關判決更有依據,也可以減少判決上的爭議。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律師胡鋼表示,如若在網絡這種公共場合散佈虛假信息,可能涉及多種罪名,包括即將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利用信息網絡散佈虛假警情等信息,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僅僅是行政責任或者簡單民事賠償責任。
虐老、虐童最高可判3年
【原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背景】針對現行刑法只針對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作出規定的情況下,修正案增加了上述規定。對於虐待老人兒童的情況,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表示,養老院、幼兒園等非家庭成員的組織機構或人員,實際上承擔著一個監護人、「准母親」的責任,因為被別人付了錢,或政府給了錢。這次增加了一個類似於針對家庭監護人的條款,如果今後學校、養老院再虐待這種沒有生活能力的人,這種情節是可以定罪的。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增加了包括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等在內的新罪名共20個。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介紹說,《刑法修正案(九)》通過後,對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則條文,需要確定罪名;對一些犯罪構成要件有重大修改的分則條文,有必要對原罪名作出相應調整。罪名,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的名稱。辦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準確適用罪名,這是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檢法機關統一執法、規範執法的必然要求。
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也將被處罰
【原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背景】此前,在打拐案件中,對於收買婦女兒童者的處罰頗受爭議。「沒有買賣哪有殺害?」刑法修正案九就把利劍指向了買方市場。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不阻礙其返回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責任。而《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則表述為:對不阻礙解救兒童的改為「可以從輕處罰」,對不阻礙被買婦女返回居住地的改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嫖宿幼女罪被廢除 猥褻罪客體擴大到男性
【原文】原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新修訂後,廢除了「嫖宿幼女罪」對應條款。今後相關行為將依據強姦罪的對應條款處理,且從重處罰。
【背景】對於這一罪名的刪除,全國婦聯副主席、書記處書記焦揚9月22日在北京表示,考慮到近年來這些方面的違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執法環節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充分調查研究,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認為取消嫖宿幼女罪有利於對幼女的統一保護,也能充分體現對幼女特殊保護的立法精神。同時,廢除嫖宿幼女罪也對預防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具有教育和法律震懾作用。
其實,除了嫖宿幼女罪被刪除,同時,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也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意味著,強制猥褻違法行為的對象不再僅僅限定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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