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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女士向記者展示「錯存」的存折。 視頻截圖 【文匯網訊】北京市昌平區的黃女士最近遇到一件煩心事:不久前,她一不小心,將5萬元現金存入了前夫賬戶內。前夫已經去世,而黃女士和他們唯一的女兒都不知道存折的密碼,5萬元取不出來。無奈的黃女士只得將北京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某分理處訴至昌平區法院,要求銀行返還這5萬元存款。
拿錯存折,誤存5萬元至過世前夫賬戶
據北京電視台報道,今年44歲的黃女士與前夫郭先生(化名)去年4月份離婚。雖然已經離婚,但因郭先生身患重病,黃女士依舊負責他的日常起居生活。2015年6月,郭先生去世。
據黃女士陳述,前夫去世後不到一個月,2015年7月的一天上午,她拿著「自己的存折」到北京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某分理處(以下簡稱「銀行分理處」),想把5萬元現金存進去。「存3個月的活期,有什麼急事兒還能隨時取出來。」黃女士這麼想著,就把存折和錢一併遞給了銀行的櫃員。
「請您簽字確認。」櫃檯裡遞出了一張存款儲蓄憑條。
「不需要輸入密碼嗎?」黃女士有些疑惑。
「活期存款不需要輸入密碼,請您簽字確認。」
經過反覆確認不需要輸入密碼後,黃女士在憑條上簽了字。
「哎呀,存錯了,這不是我的存折!趕緊給我把錢轉回來!」黃女士拿著她簽字的存單一下子傻了眼,這是前夫的銀行存折,不是自己的。
「這是第三方客戶的銀行賬號,我們無權進行操作。」銀行方面表示無奈。
經與銀行多次溝通未果,黃女士只得求助於法院。
銀行表示很「無辜」
庭審中,黃女士舉出存款憑條、前夫的死亡證明書、離婚證等證據材料,證明自己確實誤將存款存入前夫郭先生的銀行賬號內。被告銀行分理處進行了一一質證,對黃女士的存款行為表示認可,但並不認可黃女士所稱的「錯存」行為,並堅持認為銀行是按照黃女士的指令,將錢款存入了其指定的第三方賬號內。銀行分理處還當庭發表答辯意見:「原告所稱錢款『存錯』的行為是原告黃女士自身過錯行為導致,黃女士錯存的銀行卡是案外人的,與銀行分理處無關。」
「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儲蓄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原告到我處辦理業務,是原告自己將存折及5萬元錢款給我處工作人員的。原告將錢款存入第三方名下,而不是我處名下,所以原告應向第三方主張權利。我處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銀行方代理人說。
原告堅持銀行有過錯
「以前到銀行存錢都讓輸入密碼,這次為啥就不用了呢?」黃女士說,當時存款時,她雖有疑惑,但銀行人員說存活期的不用輸入密碼。「存完錢之後,我就發現存錯賬戶了。」
銀行分理處的工作人員在庭上回應說:「按照規定的操作流程,辦理活期存款時,是不需要輸入密碼的。」
對此,黃女士的委託代理人認為,在原告存款時,原、被告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被告工作人員沒有提示原告輸入密碼,且在原告反覆追問是否需要輸入密碼時,被告工作人員並未提醒,因此被告存在過錯。
在回答法庭關於原告辦理業務時,銀行是否提醒過原告存折不是其本人的問題時,銀行方表示:「因為是原告本人自己將存折遞交到銀行窗口的,而且只提交了一張存折。而原告黃女士還在存款儲蓄憑條上簽字進行了確認,因此不需要提醒原告存折不是她本人的。」
死後存款能否遺產公證存疑
「我們告銀行也是實屬無奈啊。」黃女士在庭上說,「本來想把錢存在自己名下的折子上,但是兩張存折一樣,存完錢就發現存錯了。現在人(前夫)已經去世了,錢也取不出來。」
銀行對於已經去世的人員的銀行卡是如何處理的?銀行方面的解釋是:「對於已經去世的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由銀行賬戶戶主的繼承人去辦理公證,公證之後就可以重新設置密碼,進而取出賬戶內的錢款。」
「哎,你們銀行的工作人員說去公證處公證一下就可以了,可公證處卻說沒辦法給公證。」原來,雖然郭先生和黃女士只有一個女兒,但因為這筆錢不是郭先生生前的財產,公證處不能認定是遺產,因此無法辦理公證。
黃女士的代理人在庭上發表了代理意見,他認為,原告與被告銀行分理處是同等主體之間的存款儲蓄關係,雖然是原告的疏忽拿錯了存折,誤將錢款存入前夫的存折,但現在郭先生已經去世,民事主體已經消滅。無論是情理還是法理,被告都應當將存款返還給原告。
該案將擇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