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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建議增設強制社會勞動等刑罰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11-03]

【文匯網訊】京華時報報道,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七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審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專項工作情況報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報告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檢察機關開展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的報告,這是最高檢首次就此項工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專項報告。報告中,最高檢建議增設強制社會勞動等刑罰方式。

最高檢報告

焦點1

重視瞭解罪犯長年申訴原因

發現有冤假錯案可能的及時調查處理

2010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罪犯控告、舉報、申訴93228件,經審查後監督糾正刑期計算錯誤3363件,糾正刑罰變更執行不當1028件,糾正原判決裁定錯誤574件。

曹建明稱,刑罰執行作為國家刑事司法活動的最後環節,事關懲治預防犯罪效果,事關公民基本權利保障,事關社會穩定大局,事關司法公信力。

今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專門制定下發指導意見,要求刑罰執行監督部門切實增強防錯、糾錯的職業責任感,對長年堅持申訴、拒絕減刑及因對裁判不服而自殘的罪犯,重視調查瞭解原因,注意聽取其申訴,審查相關申訴材料,發現有冤假錯案可能的及時調查處理。

曹建明表示,各級檢察機關認真總結、深刻吸取「躲貓貓」事件的教訓,堅持舉一反三,與執行機關密切配合,綜合治理「牢頭獄霸」問題。此外,各級檢察機關還加強監管場所日常安全防範檢察。對監管場所發生的罪犯死亡事件,檢察機關第一時間派員趕赴現場,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依法獨立進行調查,並向社會公佈調查結果。對重大敏感、社會關注的罪犯死亡事件,由省級檢察院負責調查處理。對非正常死亡的,查清原因、分清責任,嚴肅查處失職瀆職的監管人員。

焦點2

有權有錢人違法減刑假釋未杜絕

家屬通過賄賂等手段虛假立功頻繁減刑

曹建明還指出了檢察機關刑罰執行監督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是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中一些不規範、不公正問題監督糾正力度不夠,與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期待還有較大差距。特別是,群眾反映強烈的「有權人」「有錢人」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尚未完全杜絕,有的罪犯及家屬動用各種社會關係,通過賄賂等手段虛假立功、頻繁減刑、違法保外就醫,嚴重影響司法公信。

二是派出派駐檢察機

構建設相對滯後,職能發揮不夠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進行監督的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還沒有建立起全國統一的減刑、假釋網上協同辦案平台。

三是監督不規範的問題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有的監督隨意性大,想監督就監督、不想監督就不監督,有的提出糾正意見後不跟蹤落實。

四是有的地方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監督工作重視不夠,刑罰執行檢察隊伍人員偏少、年齡老化,整體素質能力亟須提高。

焦點3

建議研究制定刑罰執行法

統一刑罰執行標準細化執行方式

針對上述問題,曹建明還在報告中給出建議,研究制定統一的刑罰執行法。刑罰執行有關規定散見於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看守所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有的規定較為原則,操作性不強;有的規定不明確、不統一;刑罰執行監督程序不具體、剛性不足。建議將刑罰執行的有關規定系統化、具體化,統一刑罰執行主體和標準,細化刑罰執行方式,明確刑罰執行監督的程序等。

他還建議完善刑罰種類,增設強制社會勞動等刑罰方式。對輕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處被

告人參加一定時間的社會勞動。此外,減刑適用比例高,減刑後發現罪犯虛假悔改、抗拒改造甚至又犯罪也很難撤銷,建議設置減刑考驗期。同時,假釋適用比例低,不利於罪犯回歸社會,建議擴大假釋適用。

曹建明還提出,要明確派出派駐檢察機構的法律地位、編製和人員配備標準,賦予檢察機關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應有的法律效力。還要適時開展對刑罰執行及法律監督工作的執法檢查和人大代表視察活動,督促解決刑罰執行及法律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熱點解讀

社會勞動可替代部分監禁刑

報告原文: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推進社區矯正信息平台建設,完善社區服刑罪犯脫管漏管的發現、糾正和責任追究機制,實現社區矯正監督工作重心由定期專項檢察向常態化監督轉變;加強與人民法院的協作配合,積極開展對財產刑執行的監督。嚴肅查辦刑罰執行中的職務犯罪,嚴懲司法腐敗,提高司法公信力。

建議:完善刑罰種類,增設強制社會勞動等刑罰方式。對輕微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判處被告人參加一定時間的社會勞動。

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稱,按照刑罰的種類,分為監禁刑及非監禁刑,但目前非監禁刑運用得並不常見,將來刑法可對輕微犯罪的罪犯實行非監禁刑的判罰,例如在社區勞動多長時間,由此代替在監獄中的勞動改造。

針對假悔改設置減刑考驗期

報告原文:有的罪犯及家屬動用各種社會關係,通過賄賂等手段虛假立功、頻繁減刑、違法保外就醫,嚴重影響司法公信。

建議:針對減刑後發現罪犯虛假悔改、抗拒改造甚至又犯罪的情況,建議設置減刑考驗期。同時,假釋適用比例低,不利於罪犯回歸社會,建議擴大假釋適用。

解讀

洪道德解釋,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可以看出,仍有少部分人通過虛假悔改方式獲得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因此設置一個考驗期,可能類似於「幹部公示」的程序,在考驗期,同號的罪犯可以檢舉揭發,或者對罪犯進行打分等,在法院對減刑假釋等進行審理時,作為重要參考,防止罪犯假悔改等。

重點查辦

121名原廳局級罪犯被再收監

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一些「有權人」「有錢人」犯罪後「以權贖身」「提錢出獄」等問題,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開展保外就醫專項檢察,監督糾正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罪犯555人。

2012年,組織開展職務犯罪罪犯刑罰變更執行專項檢察。2014年,又以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為重點開展專項檢察,對「三類罪犯」逐一登記建檔,對正在監管場所服刑的逐人逐案審查,對正在保外就醫的逐人見面、重新體檢,監督監獄、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對2244名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或不符合條件的罪犯依法收監執行,其中原廳局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121人。

案例

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原局長安惠君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其家屬通過行賄等手段,將安惠君調往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又通過虛假疾病鑒定,違法辦理保外就醫。2013年8月,檢察機關發現其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督促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將其收監執行,並對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局長孫海等人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查辦刑罰執行職務犯罪2169人

報告中稱,嚴肅查辦和預防刑罰執行中的職務犯罪,防止和糾正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2010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在刑罰執行領域共查辦職務犯罪2169人,其中縣處級以上幹部163人。

案例

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服刑期間頻繁調換監獄、兩次假立功減刑,檢察機關嚴肅查處該案背後涉嫌職務犯罪的廣東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王承魁等24人。貴州省黔西南州黃金管理局原局長蘭昭耀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弟蘭昭勇(時任該州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串通冊亨縣原政法委書記劉賢銘等人,製造虛假疾病診斷材料,編造「取保外醫」法律文書,非法將其釋放。檢察機關對蘭昭勇、劉賢銘等人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5年起訴涉嫌又犯罪11536人

罪犯在監管場所又犯罪,特別是行兇報復、越獄脫逃,不僅嚴重影響監管秩序安全穩定,也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各級檢察機關認真履行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等職責,對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導查清犯罪事實、固定案件證據,依法及時提起公訴。2010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涉嫌又犯罪的罪犯11536人,其中涉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嚴重暴力犯罪2902人,脫逃犯罪696人,破壞監管秩序犯罪479

人。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司法部開展集中整治,逐個監室排查是否存在「牢頭獄霸」現象,對排查發現的178個問題進行整改,對涉嫌又犯罪的87名「牢頭獄霸」提起公訴。

案例

河北省深州監獄罪犯王振輕越獄脫逃、黑龍江省訥河監獄罪犯王東在監獄內利用手機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等重大案件發生後,檢察機關第一時間介入,及時對涉嫌又犯罪的罪犯提起公訴,並對涉嫌失職瀆職的8名監管民警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審議

最高法作行政審判工作報告

要轉變「重民刑、輕行政」錯誤觀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昨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2010年以來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情況稱,各級人民法院領導特別是「一把手」,要切實轉變「重民刑、輕行政」的錯誤觀念,努力解決影響行政審判質效的深層次問題。

周強說,「行政審判理念有待進一步轉變。有的法院將服務大局簡單理解為維護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輕視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護;有的將是否得到某些地方領導的首肯作為評價案件社會效果的標準,並以所謂『社會效果』否定法律效果,不能堅守法治底線,等等。」周強指出,這些理念和認識上的差距,嚴重影響了行政審判工作的健康發展。

周強指出,行政審判隊伍力量薄弱,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同時,行政審判體制機制改革面臨困難,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濫用訴權的問題較為突出,行政審判的外部環境有待進一步優化。

他表示,人民法院要進一步提高對行政審判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各級人民法院領導特別是「一把手」,要切實轉變「重民刑、輕行政」的錯誤觀念。要認真貫徹實施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充分發揮行政審判職能。進一步加強行政審判隊伍建設,為行政審判工作發展提供有力組織保障。進一步推進行政審判工作體制機制改革,全面提高行政審判工作質效。

周強建議,支持行政審判體制機制改革,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法律。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對行政再審案件的級別管轄作出適當調整,避免將大量案件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審判工作的監督,支持行政機關加強行政應訴工作,改善行政應訴工作條件,促進提升行政應訴能力和水平。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中期報告

審查起訴週期平均縮短近15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情況的中期報告昨天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報告顯示,試點工作2014年8月正式啟動以來平穩有序。中期評估顯示試點取得初步成效,訴訟效率明顯提高,為完善我國刑事訴訟程序制度提供了實踐基礎。

根據報告,截至今年8月20日,各地確定基層法院、檢察院試點183個,共適用速裁程序審結刑事案件15606件、

16055人。其中檢察機關建議適用速裁程序的占65.36%。

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召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中期評估論證會。與會專家一致認為,試點工作符合我國司法實踐需要和刑事訴訟制度發展規律,很有必要。

報告稱,試點工作成效首先體現在刑事訴訟效率明顯提高。據抽樣統計,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週期由過去的平均20天縮短至5.7天;人民法院速裁案件10日內審結的占94.28%。通過案件繁簡分流,優化了司法資源配置,緩解了「案多人少」矛盾。

此外,報告指出,試點工作推動了當事人權利的有效保護,對司法改革整體推進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對司法改革事項進行授權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一年來試點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改進。

檢查消保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建議加快電子商務立法進程

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於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顯示,一些新的消費領域缺乏有效規制,網絡領域消費侵權案件多發,預付卡消費領域問題突出。報告建議加快電子商務立法進程。

法律規定內容難落地

消保法規定了遠程購物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從檢查情況看,無理由退貨產生的爭議在許多地方已經上升為消費投訴的第一位。消保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適用懲罰性賠償比較困難。

消保法規定了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檢查中,各地普遍反映,消費者個人信息被違法收集使用的勢頭還在蔓延。而消費者舉證難,監管部門和消協組織取證難,即使查實的案件也存在追責難、處罰輕的情況,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網絡消費侵權案多發

據商務部反映,互聯網領域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犯罪行為突出,已成為侵權假冒的重點環節。據國家工商總局抽查,2014年的網購正品率只有58.7%。

此外,投訴和案件增長迅速。報告還指出,2014年全國工商部門受理的服務領域投訴已經佔到了總量的40%,呈快速增長態勢。同時,消保法雖明確將金融服務納入調整範圍,但相關法律中缺少金融消費者權利和義務的銜接性規定,對是否屬於欺詐、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存在爭議。

預付卡消費問題突出

報告顯示,預付卡消費領域問題突出。據統計,2014年國內多用途和單用途預付卡銷售規模為9068.8億元,有關部門估算,一半以上的份額已經人民銀行批准或商務部備案,但仍有大量發卡行為未納入監管。

預付卡消費是由消費者一次性支付費用、經營者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消費模式,存在一定風險。其發行預付卡的企業量大面廣,涉及資金較大,個別商家利用其變相融資、集資甚至詐騙;約定不明導致服務縮水。

浙江去年以來的預付卡消費糾紛已達6000多件,多數難以處理。地方還反映,一些商家「關門跑路」,導致爆發群體性事件。

建議加快電子商務立法

報告指出,一些新的消費領域缺乏有效規制。從檢查情況看,網絡消費、服務領域和預付卡消費成為消費維權案件集中的新領域。

對此,報告建議加強對預付卡消費、服務領域和網絡消費領域的管理。建議國務院出台適用於全部市場主體發卡行為的行政法規,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對預付卡消費的管理。同時,加快制定修改服務領域的服務質量標準體系,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完善各服務領域的監管規範和有關標準。

此外還建議加快電子商務的立法進程,完善電子商務監管體制,明確經營者、消費者的權利義務,規範落實電子商務平台和企業的主體責任。

      責任編輯:鄭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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