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南方都市報報道,只有機動車才會構成交通肇事,行人一定是弱勢群體?非也!行人也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犯罪。江西女大學生黃靜(化名)畢業前夕來到廣東東莞找工作期間,橫穿馬路期間突然折返,撞倒一輛路過的電動車,致使騎車女子受傷身亡。昨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了這起不尋常的行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黃靜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自首並積極賠償獲得受害人家屬諒解,且事發偶然、其主觀惡性不大,被免予刑事處罰。
東拼西湊10多萬元陪償,取得死者家屬諒解
2014年11月,江西一所大學的大四畢業生黃靜到東莞市虎門鎮找工作。當月27日11時許,黃靜步行經過虎門鎮人民南路執信公園路段時,貪圖方便,直接橫穿馬路中途又突然折返。這時,30多歲的市民游女士騎電動自行車經過,黃靜毫無預兆的折回讓她躲避不及,雙方發生碰撞。黃靜和游女士均倒地受傷。隨後,救護車趕到現場,將游女士送往醫院。黃靜在案發現場等候交警到來,當天,黃靜被交警部門傳喚到案,並被刑事拘留。
意外的是,經過搶救游女士不幸離世。經鑒定,游女士符合鈍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顱腦損傷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黃靜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游女士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據悉,黃靜家境並不好,靠助學貸款上的大學。游女士是兩個孩子的媽媽,家庭條件也不太好。事發後,黃靜四處向親友求助,東拼西湊借了10多萬元賠償給了游女士家人,獲得對方諒解,對方請求法院對黃靜免予刑事處罰。
明知有人報警仍留在現場等候處理,屬於自首
法庭上,黃靜當場認罪。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在於黃靜橫過馬路時未走人行橫道,在游女士駕車臨近時無故倒退、折返。黃靜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
鑒於黃靜在案發後明知有人報警,仍留在現場等候處理,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首,且案發後積極向游女士的家屬賠償。家屬對其表示諒解,並請求法院對其免予刑事處罰。考慮到此案發生的偶然性,黃靜的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靜犯有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官說法
行人違規亦可構成交通肇事罪
據悉,離慘案地點不到十米處就有人行橫道,但黃靜並沒有作此選擇。本案主審法官、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廖新星法官稱,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依法追究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以往案例,每年因行人違章違規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數。這場悲劇雖屬偶然,但與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識淡薄有關。廖法官呼籲,行人應當自覺遵守交通規則,過馬路時走人行道或者人行天橋,切忌貪圖一時方便釀成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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