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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檢發函指省高院審案違法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12-15]

【文匯網訊】據《財經》報道,山西一起民事上訴案中,因一份近萬字的《檢察建議書》,引發省級檢察院、法院相互爭論。

2013年8月,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在太原市中級法院受理。經過一年審理,太原市中院於2014年8月22日作出一審判決,原告勝訴,被告向山西省高院提起上訴。經過8個多月審理,山西省高院於2015年6月2日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該案在山西省高院進入二審程序後,當事人發現審理中存在違法情形,在開庭審理中和二審裁定書送達前,曾多次向合議庭及法院相關領導書面反映提出質疑,但始終未得到任何回應。

直到作出二審裁定後,當事人才不得已向山西省檢察院提出申請,請求對山西省高院二審程序中發生的違法情形進行法律監督。

山西省檢察院經過調閱一審、二審卷宗審查,認為該案「二審程序存在違法行為,應當予以監督」,於2015年10月9日向山西省高院發出長達近萬字的《檢察建議書》。

《檢察建議書》指出,該案二審法院存在三方面違法行為,即「調查取證違反法律法規,審理期限超出法定期限,裁定文書不符合相關要求」。

該《建議書》稱,第一,調查收集證據違反了《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規定。在二審開庭前,山西省高院依上訴人申請調查收集了2份證據,經山西省檢察院依法審查,確認該2份證據既不屬於二審新證據,也不屬於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調取的證據,且調取前也未依法通知其他當事人提出意見和舉證,侵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第二,審理期限明顯超出法定三個月內審結的規定,超出法定審理期限五個多月,「也未見該案有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的情形及相關批准手續」;第三,裁定書表述僅以「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一句話為理由,有違法律及相關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三款的規定,特提出檢察建議,建議你院(山西省高院)予以糾正」,《檢察建議書》要求,「在收到檢察建議後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回復本院」。

2015年11月16日,山西省高院對《檢察建議書》作出正式書面回復,但這使得山西省兩個高級別司法機關形成針鋒相對的局面。

山西省高院的《回復》稱,該案二審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調取證據,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調查取證違反法律的情形」,並且認為「合議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職權調取證據的行為不屬於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的情形」;二審裁定書「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表述嚴謹、規範,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存在「有違相關法律的規定」的情形,並且認為「裁定文書如何表述不屬於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的情形」。

《回復》還對二審超出法定審理期限的客觀原因進行了解釋,因為「案件較多,該案未在法定審限內結案」。已對「合議庭未辦理延期審批手續進行了批評教育」。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民事訴訟法研究室主任湯維建,一直致力於研究檢察院監督問題。他指出,按照三大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檢察院可以對三大訴訟進行法律監督。但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就顯得比較薄弱,主要由於法律依據不夠充分。這樣就導致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沒有另外一個權力對它進行制衡、監督和制約。

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等13種情形之一,檢察院可對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檢察院備案。

但湯維建也指出,檢察院的監督缺少法制保障,尤其是在對民事訴訟監督中,監督的依據多是原則性規定,具體條文少。這就導致,在司法實踐中,檢察院對民事審判的監督,會遭遇監督所依據的規範,檢法兩方各有各的看法,甚至產生尖銳的對立局面。

近兩年,湯維建已多次呼籲,盡快制定詳細的《人民檢察院監督法》,這部法律要對檢察院監督民事審判做出詳細規定,以解決檢察院對民事審判進行監督的依據不充分等問題。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資深民商事律師許紅亮認為,檢察院對民事審判進行監督,遭遇到法院回應監督無依據,這樣的事件在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但兩個省級司法機關就監督產生的對立,尚屬較為罕見。檢察院的監督是否有依據,不能僅憑法院認為無依據,就沒有依據。本事件中,按照司法實踐,可以由山西省政法委對監督問題進行協調處理。也可以由兩家司法機關各自的上級機關進行處理。

目前,山西省人大已對山西省檢察院發往山西省高院的《檢察建議書》十分關注,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已於2015年11月20日專門向山西省高院發函,要求「慎重處理並報結果」。山西省委政法委對這份《檢察建議書》亦十分關注,也要求省高院報告處理結果。

      責任編輯: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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