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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 【文匯網訊】據新華社12月16日報道,最高檢日前出台決定規定,檢察人員若出現對刑事執行活動違法行為有錯不糾,有案不立,壓案不查;為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當事人打招呼等十類行為,將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院領導及部門負責人問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關於全面加強和規範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決定》,要求各級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嚴格規範司法活動,嚴守「十項禁令」規定。
「十項禁令」包括:嚴禁對刑事執行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錯不糾,有案不立,壓案不查;嚴禁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件辦理過程中為當事人說情、打招呼;嚴禁派出(派駐)檢察人員未經請示,擅自對重大事項、重要案件作出決定,或者不嚴格執行上級決定;嚴禁未經調查、審批,擅自對外發佈監管場所重大事故情況,甚至為監管場所遮掩、開脫;嚴禁弄虛作假,造假監督,拆分監督,濫發糾正違法通知書、檢察建議書等法律文書;嚴禁違法會見在押人員,為在押人員傳遞物品信件、打探案情、通風報信,洩露辦案秘密;嚴禁簡單粗暴對待刑事被執行人及其近親屬,漠不關心其合理訴求和合法權益;嚴禁以權謀私,索賄受賄,徇私舞弊,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嚴禁在刑事執行機關和監管場所領取補貼、報銷費用、免費用餐;嚴禁接受刑事被執行人及其親友、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吃請、禮物及提供的娛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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