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地區被指近五年土地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處置不力。資料圖片。 【文匯網訊】(記者 古寧 廣州報道)廣東省國土資源廳15日透露,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該廳對截至2015年12月31日、近五年(2010年至2014年)批而未供和閒置土地處置不力的1個地級市和23個縣(市、區)暫停2016年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使用或土地供應。
2014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指導意見》,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該《指導意見》提出,將著力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對近5年平均供地率小於60%的市、縣,除國家重點項目和民生保障項目外,暫停安排新增用地指標,並完善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建立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利用激勵機制。
國家重點項目和民生保障項目用地除外
據介紹,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對2010年至2014年近五年供地率未達到60%的肇慶市、河源市本級(源城區)、江門市本級(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茂名市本級(茂南區、電白區)、揭陽市本級(榕城區、揭東區)等4個市本級,韶關市始興縣、河源市(東源縣、和平縣、龍川縣、紫金縣)、梅州市豐順縣、汕尾市海豐縣,湛江市雷州市、清遠市英德市等9個縣(市),除國家重點項目和民生保障項目外,暫停安排(使用)2016年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此外,對超過土地使用合同規定的開工時間一年以上未開工、且未開工建設用地總面積超過2010年至2014年近五年年均供地量的潮州市本級(湘橋區、潮安區)等1個市本級,河源市和平縣、汕尾市陸豐市、肇慶市德慶縣、雲浮市羅定市等4個縣(市),除國家重點項目和民生保障項目外,暫停新增建設用地供應。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稱,相關地區整改結果經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驗收通過後,報經廣東省政府同意恢復安排(使用)2016年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或新增建設用地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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