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趙臣安徽綜合報道)安徽省涇縣法院刑庭法官日前宣判一起受賄案件,被告人程某,之前是宣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駕駛員考試中心考試員,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據安徽涇縣法院消息,2012年至2014年,程某擔任考試員期間,收受現金共計60.2萬元、價值4000元的油卡、價值800元的購物卡。其中有「黃牛」送的,也有其他駕校教練、校長等請托人所送。程某違規幫助學員通過駕駛人理論考試、科目二考試。
法院審理認為,程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程某在犯罪事實尚未被掌握,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在未被宣佈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性,案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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