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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死囚喊冤19年 檢方建議再審2年無果

2016-06-29
張鴻被抓8天後《太原晚報》的報道。張鴻被抓8天後《太原晚報》的報道。
已度過19年牢獄生活的張鴻已度過19年牢獄生活的張鴻
從2001年開始,張鴻一直在山西省汾陽監獄服刑,從未走出過這扇大門。從2001年開始,張鴻一直在山西省汾陽監獄服刑,從未走出過這扇大門。
山西省檢兩年前已提再審建議山西省檢兩年前已提再審建議

【文匯網訊】刑場上,對張鴻執行死刑的那顆子彈沒有射出。1998年5月15日,當張鴻被從刑場帶回看守所時,渾身抽搐、大小便失禁。因為他的不斷喊冤,死刑被緊急中止,暫緩執行。雖留下了他的命,但由於過度驚嚇,之後的幾年,張鴻始終無法站立,在監獄裡爬行度日。

據澎湃新聞29日報道,1992年山西太原一名女工被殺,5年後,河南木匠張鴻在老家被抓,後被法院認定為兇手,一審、二審均判其死刑。從刑場押回又3年後,2001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認定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改判張鴻死緩,理由是「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況」。

19年的牢獄生涯中,張鴻始終不認罪,在經歷了刑場上的「死而復生」之後,他開始不斷申訴,試圖擺脫殺人罪名。

2012年,山西省檢察院對張鴻故意殺人案進行複查,經過近兩年調查,2014年4月作出《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向山西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但兩年過去,他仍沒有等到法院的回音。6月20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中心主任向澎湃新聞表示,目前案件正在按照程序推進。

死刑場上喊冤,槍下留人

1992年3月3日,農曆正月二十九,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太鋼25宿舍,一個名叫陳奕的女工被人用一根紅色褲帶勒死在她的這間住所裡。

5年後,這起命案在400多公里外的河南省湯陰縣白營鎮大張蓋村引起轟動,村中木匠張鴻被鎖定為嫌犯。1997年2月5日(農曆1996年臘月二十八)晚,38歲的張鴻被從家中抓走。

《太原晚報》1997年2月13日刊發報道《五名幹警上河南,大年初一擒逃犯》稱,當年農曆正月初一凌晨1時30分,太原公安尖草坪派出所5名幹警將嫌疑人張鴻押解回並(並是太原的簡稱),「臘月二十七,尖草坪派出所估計在外地打工的張鴻春節期間可能回老家過年,於是派副所長褚春生帶領5名幹警奔赴河南湯陰縣蹲點守候。臘月二十八,四處逃竄的張鴻一回家就落入法網」。

8個月後,太原市檢察院指控,張鴻於1988年在太原打工期間結識被害人陳奕,並提出要與其結婚,遭到對方及家人反對。此後,張鴻又多次找到被害人陳奕糾纏。1992年3月3日,張鴻竄至陳奕住處,用紅褲帶將其勒死後逃離現場。

1997年11月27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張鴻死刑。張鴻上訴,不到一個月,山西高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因為最高法死刑覆核權的下放,該裁定與死刑覆核裁定合二為一。1998年5月15日,張鴻與其他幾名死刑犯一同被押往刑場,他作為「扛大旗的」排在第一個。

一名知情者告訴澎湃新聞,「扛大旗的」意思是先行赴死,為其他死刑犯作出「表率」,扛大旗的人死前內心的恐懼往往比其他人大得多。

該知情人士稱,張鴻被送往刑場前曾掙扎過,與兩名押解法警發生肢體衝突,最終因體力不足放棄抵抗。「執行槍決前,張鴻一直在喊冤,也正是因為這樣,他的『大旗』沒能扛起來,但保住了命。」

張鴻新近委託的代理律師朱明勇介紹,2016年6月21日,他在山西省汾陽監獄首次會見張鴻時,張鴻也回憶稱:「我上刑場前確實跟兩個法警幹起來了,但後來還是被送到了刑場。因我不斷喊冤,被人用法繩勒住嘴無法說話。我跪在地上,有人把我踹倒後,用腳踩著我的頭。不知過了多久,槍一直沒有響,過來一個執行官,問我『你咋回事』,我說我沒有殺人,之後又被帶回了看守所。」

張鴻與死神擦肩而過。對於為何被停止執行死刑,山西高院在2001年的再審判決書上寫道:「發現原審認定張鴻犯罪的事實需要進一步查證。」

在監獄爬行多年,不要減刑

朱明勇告訴澎湃新聞,初見張鴻時,這位當事人的衣著讓他感到詫異:「6月21日正值夏至,在30多攝氏度的高溫中,張鴻卻身穿棉襖,他說他現在不能受涼。當年在刑場上因受到過度驚嚇,加之行刑前打過封閉針,對身體產生影響,張鴻被送回看守所時,已大小便失禁,差點丟了命。張鴻說,從那以後他的身體就一直很差,在監獄裡爬了多年站不起來,最近幾年才能走了,但必須借助枴杖。」

張鴻被從刑場上押回後的3年裡,一直被羈押在太原市看守所。2001年6月13日,他等到了山西省高院作出的再審判決。

澎湃新聞注意到,再審判決書認定張鴻故意殺人一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而與一、二審的裁判文書相比,再審判決書中未顯示有新的證據補充。再審判決書認為,「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況,被告人張鴻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改判張鴻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再審判決生效後,張鴻被送往汾陽監獄服刑,此後他一直喊冤。2003年,張鴻收到一份減刑裁定書,減刑為無期徒刑,但他對此並不願接受,還在減刑裁定書上寫下:「此張大公函,滿紙荒唐言。草菅人命案,逼民告朝官。」

張鴻終日喊冤的「異常行為」,讓與他一同被關押在汾陽監獄的服刑人員認為他有精神病。

汾陽監獄的服刑人員李法海在一份《張鴻的改造報告》中稱,張鴻服刑的十多年間,一直寫材料上訴。2006年省勞改局來監獄視察,張鴻在窗戶上喊冤,多數人都認為他是精神病。

另一名服刑人員趙傳勝稱,張鴻來到汾陽監獄後,一直和他在同一個隊服刑,「張鴻自來到這裡,一直不認罪,不讓政府給他減刑,不參加生產勞動,不參加監獄組織的『三課』學習和各項活動。」

汾陽監獄一名駐監檢察官向澎湃新聞表示,汾陽監獄歷任駐監檢察官都格外關注張鴻及他的案子,「這樣堅持喊冤十多年,不認罪也不願接受減刑的服刑人員在任何地方都是不多見的。這些年來,汾陽監獄熟悉張鴻的人都對他到底殺沒殺人充滿好奇。」

未被採納的「不在場證明」

張鴻故意殺人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張鴻提出上訴的理由是「未殺人,九二年農曆二月初六過年後才離開河南老家」。

在張鴻的老家河南省湯陰縣白營鎮大張蓋村,村民們對1992年正月張鴻在老家修房頂一事仍記憶猶新。

一名不願具名的村民說,那一年恰逢大張蓋村村幹部換屆,兩個戲班子同時在村裡唱了兩場大戲,這是之前從來沒有過的事,許多村民至今仍對此津津樂道。那個正月,張鴻家因房頂漏水決定翻修,曾找過十多名村民去幫忙。

張鴻的二哥張河說,在湯陰縣大張蓋村這樣的小地方,像張鴻這樣的「殺人犯」想不出名都難,張鴻被抓後幾年間,他們的父母先後去世。「張鴻被判死刑後,我父母到死也沒有再提起過這個兒子。但我始終認為我弟弟是冤枉的,案發時他在家修房頂,很多人都能證明。」

時隔多年後,張鴻當年曾翻修的房子已被拆掉,他的四弟在這裡重建了新房。

6月19日,大張蓋村多名村民向澎湃新聞稱,1992年3月3日(農曆正月二十九)案發時,張鴻在老家修房頂,過了農曆二月初二「龍抬頭」才外出的。村民張有國說:「我們這有個風俗,打工的人不過農曆二月二是不出門的,加上那時候他們家修房子,我也去幫忙了,我能證明他當時在家裡。」

村民們的說法,張鴻在2016年6月21日會見律師朱明勇時也曾反覆提及,他說他與被害人陳奕素不相識,且案發在1992年正月二十九,那時他在老家河南修房子,過了農曆二月初二才外出打工,不可能出現在太原殺人。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張鴻案的一審判決書中,辯護律師曾提出本案部分事實不清,案發當日「張鴻是否在太原,應進一步核實」。

但是,這些說法從未被法院採信。

沒有辯護律師的二審死刑判決

澎湃新聞發現,起訴書及判決書均顯示案發時間為1992年3月3日上午9時許。

但在《太原晚報》1997年2月13日刊發的《五名幹警上河南,大年初一擒逃犯》一文中,描述的案發時間為1993年3月25日晚間。報道稱,張鴻1993年在太原打工期間,和太鋼25宿舍婦女陳奕發生姦情。後來二人因故發生爭執,當年3月25日晚,張鴻翻牆入室,用褲帶將陳奕勒死後潛逃。

張鴻的另一名代理律師趙愛民稱,該報道與法院認定的案發時間相差了一年多,年份、日期以及具體的作案時間全都不一樣,「我認為這不只是筆誤那麼簡單,其原因引人遐想。」

趙愛民說,張鴻故意殺人案中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能夠證明他殺人,主要的判決依據是口供和證詞。

一審判決書中羅列的證據有:被害人陳奕父親報案材料;證人王淑芬、仵潤林、王憲文、張河的證言及辨認材料;太原市公安局北城分局的現場勘查筆錄及法醫學鑒定結論;被告人張鴻的供述和辯解。

不過,一審判決書並未闡明上述證言、筆錄和鑒定結論的具體內容。判決書中甚至出現了判決日期為「一九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的筆誤。

張鴻提出上訴後,1997年12月23日,山西高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這份裁定書中,未顯示有辯護律師為張鴻辯護。

趙愛民認為,這嚴重違反刑訴法的規定,「一審、二審之間除去10天的上訴時間,僅用了16天,這說明二審時幾乎沒有對案件進行調查,至少沒有對張鴻的上訴理由進行查證。沒有辯護律師則表明案件很可能是合議庭書面審理的。」

此外,山西高院對該案作出的再審判決書中,也找不到辯護律師的名字。

山西省檢兩年前提再審檢察建議

趙愛民律師向澎湃新聞表示,張鴻故意殺人案中存在諸多疑點,再審判決中「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況」到底是什麼情況,一直像個謎一樣。

山西高院2001年再審判決之後,獄中的張鴻開始向山西省檢察院申訴。

2012年,山西省檢察院對張鴻故意殺人案進行複查,先後多次前往監獄對他提審,並趕赴他的老家河南進行調查。該院相關部門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接到張鴻申訴後,該院從2012年開始複查此案,歷時近兩年,於2014年4月1日形成了一份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

該複查通知書顯示:「申訴人張鴻認為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緩純屬子虛烏有,是一起冤假錯案,該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申訴人殺人,申訴人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所致。」

這份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中提到:「原裁判認定張鴻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本案認定張鴻殺害陳奕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我院已依法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但兩年過去,張鴻仍沒有等到法院的回音。

2016年6月20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中心主任向澎湃新聞表示,目前案件正在按照程序推進。

在法院的查詢系統中,張鴻案目前仍處於「申訴審查階段」。

責任編輯:千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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