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快訊 > 正文

最高法:交通事故等立案前先引導調解

2016-06-29

【文匯網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主任胡仕浩今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規定,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對家事糾紛、相鄰關係、小額債務、消費者權益、交通事故、醫療糾紛、物業管理等適宜調解的糾紛,在徵求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在登記立案前由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先行調解。

據中新網6月29日報道,最高法今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兩個文件,這兩個司法文件都是貫徹落實中央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精神,滿足人民群眾多元糾紛解決需求而出台的重要措施。

胡仕浩表示,《意見》在制度建設和程序安排上體現了改革創新。首先,探索建立調解前置程序。規定有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對家事糾紛、相鄰關係、小額債務、消費者權益、交通事故、醫療糾紛、物業管理等適宜調解的糾紛,在徵求當事人意願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在登記立案前由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先行調解。

其次,推動律師調解制度建設。積極吸納律師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調解員名冊,支持律師加入各類調解組織擔任調解員,探索建立律師調解工作室,鼓勵律師充分發揮專業化、職業化優勢,參與糾紛解決。

第三,建立「一站式」糾紛解決平台。要求人民法院在道路交通、勞動爭議、醫療衛生、物業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土地承辦、環境保護以及其他糾紛多發領域,建立「一站式」糾紛解決平台,整合社會解紛資源,切實減輕群眾負擔。

第四,推動在線糾紛解決方式創新。要求建立在線調解、在線立案、在線司法確認、在線審判、電子督促程序、電子送達等為一體的信息平台,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信息化發展。

第五,積極推動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國際化發展。要求進一步加強中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司法機構、仲裁機構、調解組織的交流和合作,提升中國糾紛解決機制的國際競爭力和公信力,滿足中外當事人糾紛解決的多元需求,為國家「一帶一路」等重大戰略的實施提供司法服務與保障 。

責任編輯:leila

新聞排行
新聞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