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社報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1日以犯受賄罪判處廣州日報社原社長戴玉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戴玉慶在擔任廣州日報社社長、廣州日報報業集團董事長、廣州傳媒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下屬和某醫科大學及其附屬醫院的賄賂共計人民幣246.9萬元,在崗位調整、職務晉陞、廣告業務等方面為他人或單位謀取利益。
責任編輯:吳筱惟
【文匯網訊】據新華社報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1日以犯受賄罪判處廣州日報社原社長戴玉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戴玉慶在擔任廣州日報社社長、廣州日報報業集團董事長、廣州傳媒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下屬和某醫科大學及其附屬醫院的賄賂共計人民幣246.9萬元,在崗位調整、職務晉陞、廣告業務等方面為他人或單位謀取利益。
責任編輯:吳筱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