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7月24日,人民日報發表評論文章《「變島為礁」就是指鹿為馬》,評論揭露南海仲裁案臨時仲裁庭預設結論,背離《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自行設定所謂標準,否定中國太平島島嶼地位,「變島為礁」,進一步暴露本案的真實動機在於否定中國對南沙群島的主權及相關海洋權益。以下為評論詳細內容:
太平島是南沙群島中最大的島嶼,島形如梭,林木茂盛。回顧歷史,中國人民在太平島的生產生活實踐充分證明,太平島是島,完全能夠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然而,菲律賓南海仲裁案臨時仲裁庭7月12日作出的所謂最終裁決卻對太平島的島嶼地位予以否定。
臨時仲裁庭認定,「(歷史上)漁民對這些島礁的短暫的利用不能構成穩定的人類社群的定居,以及歷史上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是純採掘性的」,因此「南沙群島的所有高潮時高於水面的島礁(例如包括太平島、中業島、西月島、南威島、北子島、南子島)在法律上均為無法產生專屬經濟區或者大陸架的『巖礁』」。
無論從歷史事實還是法理邏輯來講,這一裁決都令世人大跌眼鏡,因而遭到廣泛批評。
歷史上,中國漁民曾常年居住在太平島上,進行捕撈、挖井汲水、墾荒種植、蓋房建廟、飼養禽畜等生產生活活動。對此,中國漁民世代傳承下來的《更路簿》有明確記載。1947年3月,中國政府在太平島設立南沙群島管理處,隸屬廣東省。中國還在太平島設立氣象台和電台,自當年6月起對外廣播氣象信息。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中國台灣當局一直駐守在南沙群島太平島,設有民事服務管理機構,並對島上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
國外相關史料對中國人民在太平島的生產生活實踐也多有記載。1868年出版的英國海軍部《中國海指南》提到南沙群島鄭和群礁時指出:「海南漁民,以捕取海參、介殼為活,各島都有其足跡,也有久居島礁上的」,「在太平島上的漁民要比其他島上的漁民生活得更加舒適,與其他島相比,太平島上的井水要好得多」。1923年英國海軍部出版的《中國海指南》一書記載,太平島「常為海南漁民所棲止,捕取海參及貝殼等」。1933年9月在法國出版的《彩繪殖民地世界》雜誌記載,太平島、中業島、南威島等島嶼上植被茂盛,有水井可飲用,種有椰子樹、香蕉樹、木瓜樹、菠蘿、青菜、土豆等,蓄養有家禽,適合人類居住。
國家海洋局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副所長賈宇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對國際社會經過平衡妥協達成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條款,臨時仲裁庭隨意解釋和具體化,提出了可以主張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島嶼的條件——在自然狀態下能維持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群或不依賴外來資源或純採掘業的經濟活動的客觀承載力。這種武斷而苛刻的解釋缺乏國家實踐支持,也無其他國際司法或仲裁機構裁判的先例。臨時仲裁庭自設標準,預設結論,就南沙群島特定島礁的法律地位作出裁決,把南沙群島中最大的太平島降格為礁,令人瞠目。2016年3月中國台灣地區有關國際法學術機構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見書」表明,中華先民在太平島的居住,以及關於太平島淡水、土壤、植被等涉及農業生產、經濟生活等方面情況的幾十項證據,足以證明太平島可以劃設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等管轄海域。一些國際知名專家、學者和媒體人士還曾親臨太平島,見證了太平島具有國際法上的島嶼屬性。臨時仲裁庭置明顯的事實和法理於不顧,對太平島的客觀證據視而不見,也沒有援引任何有份量的國際判例或其他國際法淵源,其裁決顯然背離客觀公正的法治精神。按照臨時仲裁庭的邏輯,太平洋上的一些小島嶼國家,恐怕國將不國。台灣東吳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教授程家瑞也認為,在島礁地位問題上,國際法學界普遍認為太平島是自然島嶼,而臨時仲裁庭卻在這一問題上荒唐地做出錯誤推斷。
國家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黃偉對本報記者表示,即便拋開臨時仲裁庭對太平島法律地位問題根本不具有管轄權的前提,僅就臨時仲裁庭此部分裁決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及推理論證來看,其做法也完全經不起推敲。首先,中國向來以南沙群島整體來主張相關海洋權益,從未以太平島或其他島礁單獨主張海洋權益。然而,臨時仲裁庭卻將太平島和其他島礁從南沙群島整體中強行「切割」出來,大篇幅討論所謂《公約》第121條在判定這些島礁法律地位時的適用問題。與此形成強烈反差的是,臨時仲裁庭對中國南沙群島整體適用《公約》第七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問題,卻僅用區區3段文字就結束討論並草率得出結論。事實上,關於這些條款能否適用於大陸國遠洋群島問題,十分複雜,國際社會迄今尚無明確結論和一致做法。臨時仲裁庭如何通過三言兩語即得出不能適用的結論?如此輕率、武斷,實在有違國際司法和仲裁應有的審慎作風。
其次,關於何為「維持人類居住」和「維持其本身的經濟生活」(《公約》第121條關於島嶼的規定之一)問題,國際法向來無明確規定,國家實踐亦無一致做法,國際司法和仲裁實踐則一直避而不談,學界觀點更是莫衷一是。對此,臨時仲裁庭均已注意到且明確承認該現狀,但它仍以推進案件審理為由,不惜自設所謂標準。同樣,臨時仲裁庭也注意到,其所謂標準目前尚無成文法和實踐予以支撐,學界也缺乏支持言論,但臨時仲裁庭仍執拗地將其適用於判定南沙島礁的法律地位。「法官」如此「造法」,世所罕見。更為嚴重的是,明知所謂標準作為法律依據站不住腳,卻仍強行適用於解決所謂「爭端」,顯然無助於解決爭端,反使爭端更趨複雜。
再次,太平島法律地位問題最初並不在菲律賓訴求內,後經臨時仲裁庭在管轄權裁決中提示,為論證美濟礁和仁愛礁周圍200海里範圍內不存在中國任何島嶼,進而論證中菲之間不存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主張重疊區域和相關劃界需要,並最終規避適用中國有關排除性聲明,菲律賓在後續實體問題的庭審中引入了對太平島法律地位的討論。這從側面解釋了,一群所謂「法律精英」為何會在一番精巧的邏輯推演後得出太平島是礁不是島的結論。如此預設結論,再精心編製理由,顯然有違中立公正的要求。
黃偉指出,臨時仲裁庭相關裁決對今後國家實踐、國際司法和仲裁審理將產生惡劣而深遠的影響,同時也可能對現行國際海洋法律秩序造成嚴重衝擊,甚至引發地區衝突,危害地區和平穩定。目前世界上有不少小島嶼國家,這些國家不僅面積小,而且往往本身的資源無法支撐島上人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但這些國家已經主張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且大多未遭到反對。如果按照臨時仲裁庭的邏輯,這些國家無疑只能是「巖礁」,不能產生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此外,國際上還有一些雖不符合臨時仲裁庭所謂標準但被此前國家實踐默認為產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島嶼。如果相關利益國借用臨時仲裁庭的所謂標準對這些島嶼進行發難,又豈不是會為新的衝突埋下種子?
國外法律界人士也對臨時仲裁庭「變島為礁」、為相關國際法實踐製造惡劣先例的做法提出了批評。泰國法政大學教授素拉猜·詩裡皆表示,臨時仲裁庭違反《公約》,妄定島礁地位,得出了可笑無知的結論,甚至認為南海面積最大、擁有淡水資源的太平島「不能維持人類居住」,這種判決實在難以讓人信服。菲律賓挑起的這場仲裁鬧劇,在世界範圍內開了一個惡劣先例。
事實清楚表明,太平島完全符合《公約》第121條關於島嶼的要件。任何政治力量企圖否定太平島作為島嶼的事實,都無法減損太平島的島嶼地位,以及依據《公約》所享有的海洋權利。臨時仲裁庭所謂最終裁決將太平島定性為「巖礁」,進一步暴露本案的真實動機在於否定中國對南沙群島的主權及相關海洋權益,中國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意志和決心只會進一步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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