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本網報道,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在前年7月3日的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上,涉嫌向特首梁振英擲玻璃杯,早前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立,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兩星期,獲准保釋外出等候上訴。
裁判官朱仲強說,黃毓民無求情、無悔意,不適合判處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法庭認為需要以阻嚇性的刑罰處理本案。法庭研究過黃毓民當時的動作,相信他是向梁振英掟杯,而非潑水,亦排除玻璃杯是意外飛脫,又指假如水杯掟中人,可能令人受傷,碎片亦可能割傷人。
裁判官表示,黃毓民是公眾人物,案發時是時是立法會議員,掟杯行為既暴力亦不文明,此風不可長。
案情指,63歲的黃毓民涉嫌在2014年7月3日於行政長官答問會期間,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向梁振英投擲一隻玻璃杯,事後被警方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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