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 記者 敖敏輝)備受外界關注的東莞駿安押運開槍案有了最新進展,11月4日晚,東莞市公安局發佈信息稱,開槍押運員已被刑拘。記者瞭解到,此前,押運員是否達到開槍條件,引起廣泛關注和質疑。
10月27日中午12時許,東莞市長安鎮烏沙社區興三路路口附近,一輛運鈔車遭一名男子追砸,車內押運員勸阻無效後,開槍射擊男子,男子經120救治無效死亡。當地政府隨後通報,押運員曾多次警告砸車男子,勸阻無效後開槍將男子擊傷倒地。不過,警方並未對該案作出調查通報。
經過7天的調查,東莞警方正式對案件作出調查及處理情況。4日晚,警方通報稱,10月27日,東莞市長安鎮發生一起「運鈔車押運員開槍打死一砸車男子」案件,東莞市公安機關迅速立案調查。
連日來,東莞市公安局組織專案組認真勘查,調取運鈔車及死者生前途經路線的監控視頻,走訪目擊群眾等,並找到了運鈔車後方行駛汽車的行車記錄儀視頻等相關證據。公安機關已對涉案押運員梁某某依法刑事拘留。通報還表示,目前,東莞公安機關正進一步加大偵查力度,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公正查辦案件。查清事實後將及時向社會公佈。
記者瞭解到,該案在社會引起廣泛關注,並對押運員開槍行為進行質疑。中國政法大學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在接受央視採訪時表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發佈的《關於銀行守庫、押運人員在執行任務中使用武器的規定》,規定了何種情況押運員可以動用槍支:第一個是保護目標遭到嚴重的威脅,第二個是所持槍支有被搶奪的威脅,第三個是本人的人身有嚴重的威脅。在這三種情況之下,可以使用槍支。不過,就就該案情況看,這三種威脅都不明晰,都沒有達到必須使用槍支的程度。
此次警方正式對押運員刑事拘留,意味著對事件調查有了初步結果,押運員或違規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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