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快訊 > 正文

饒戈平解讀全國人大釋法:愛國者治港

2016-11-07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昨日在京對傳媒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次針對基本法104條釋法,不只是針對梁游兩人是否能進入立法會,而是要求此後所有參選公職人員均要有一個政治要求,核心就是要「愛國者治港」。這位專家認為,此次釋法釋放中央堅決遏制港獨立場,香港必須是在中央管轄下的高度自治的行政區,而不是成為一個反對中央和內地的政治基地。

饒戈平表示,對於「港獨」問題,之前港澳辦及中聯辦都有過表態,是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立法機關通過釋法的方式來傳遞出一個明顯的信號,表明中央堅決反對及遏制「港獨」的立場。中央一方面堅持在香港準確完整地實施基本法,同時要保證基本法實施是不走樣不變形的,還要保證香港要成為在中央管轄下的高度自治的行政區,而不是成為一個反對中央和內地的政治基地。

這位專家強調,這次釋法不只是針對梁游二人進入立法會以「港獨」身份和宣揚「港獨」來擾亂立法會秩序,而是指明以後所有參選公職和宣誓的人都要有一個同樣的政治要求,其核心就是要堅持「愛國者治港」。「香港是中國的,難道我們能選出一個反對自己國家的人去出任公職嗎?這是不符合邏輯的,凡是分裂國家、鼓吹獨立、鼓吹自覺的行為,中央都會堅決譴責打擊和遏制,這次釋法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也表明這種態度,中央釋法在法律上合法合理,政治上必要的可取的,是受到廣大民眾擁護的解釋,也表達了國家維護領土完整國家統一的立場。對』港獨』分子是一個打擊,對擁護』一國兩制』的人是個鼓舞。」

立法會議員言論自由受到特權保障,是次釋法會否影響。饒戈平認為,人權公約有明確規定,公民行使言論自由過程中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利益,言論自由也是有範圍和條件的,這一點需要有正確認識。「香港議員是公職人員和民意代表,立法會是中國的一個地方區域民意機構,立法機構,是中國憲政體制下的一個機構,這個是在』一國兩制』之下的,是以中國憲政體制為基礎的,一個這樣機構的議員鼓吹香港不是中國的,鼓吹香港脫離中國,在法律邏輯上不成立,在政治上態度也是不可取的,這樣的行為很難認為是負責任的並有法律常識的一個議員該有的行為,立法會議員應該形成共識,以堅守法律為標準來判斷議員言行。」

關於人大常委會釋法,饒戈平指出,香港有一些人對釋法有些擔心,但是人大常委會釋法是憲制性權力,人大常委會有權在他認為需要的時候做出解釋,沒有範圍和時間的限制,也可以成為一種常態。「鑒於內地與香港用的兩套法律系統,人大釋法已經非常謹慎,但並不代表人大常委會沒有該權力。」。

他認為,梁游兩個侯任議員的宣誓無論是從內容還是形式都嚴重違反了基本法104條,所以是無效宣誓,而且這種行為屬於拒絕宣誓,所以從兩人在宣誓那一刻起開始已經喪失了侯任議員資格,不得擔任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不得享受相應的待遇。

饒戈平還認為,釋法講到宣誓無效後不得再安排宣誓,因為梁游的行為已經明確表達牴觸基本法104條,表達出不願意效忠和維護,那麼他們也不再具備重新宣誓條件。至於劉小麗的宣誓行為,這位專家認為,如果有人對其宣誓的有效性提出質疑,有關部門需要作出復議和重新裁定,裁定是否有效,而裁定的依據除了基本法條例還要包括104解釋。「如果法院沒有判決,而已經公佈的人大釋法在即日已經有發生效力,那麼法院裁決沒有理由把人大釋法排除在外。」

饒戈平認為,是次全國人大做出釋法,是因為原來法律規定中存在不明確和容易誤解的地方,需要有法律解釋。他並強調,此次人大釋法只不過是對宣誓的一些條例講的更明確,不是擴大解釋。針對「港獨」問題,他還明確表示,港獨的實質是鼓吹國家分裂,是明顯的對抗基本法第1、12、23條。「從國家安全立法講,首先要制裁分裂國家的行為,分裂國家是基本法23條明確規定需要制裁的,香港目前國家安全立法還是空白,很缺陷,現有法律不足以制止違反基本法和侵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需要盡快就國家安全法立法。」

責任編輯:星空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