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快訊 > 正文

最高法明確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刑期

2016-11-15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趙一存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法院15日在京發佈司法解釋明確,對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這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明確提出,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不得少於20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再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判處死緩的職務犯罪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減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再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

《刑法》中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而根據最高法此番發佈的新司法解釋,「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認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故此,根據此規定,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另外,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1年以上。

最高法審監庭庭長夏道虎表示,職務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也是輿論關注的焦點,這次在新的司法解釋中又從實體上對這類罪犯的減刑條件規定更加嚴格。在具體的減刑幅度、減刑起始時間、減刑間隔時間上,也進一步體現了「從嚴」。

據悉,此規定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陳敏

新聞排行
圖集
視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