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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遏制有權人有錢人減刑快服刑短

2016-11-15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葛沖 北京報道)前些年,內地一些「有錢人」、「有權人」被判刑後,往往會千方百計 「花錢買刑」、「以權贖身」。如今,這一徇私舞弊之風或將從根本上得到遏制。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佈《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規定》明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5年。

《規定》: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

《規定》新增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此外,新司法解釋對既符合減刑條件又符合假釋條件的,倡導優先適用假釋。

減刑、假釋原本是刑罰執行過程中對積極改造罪犯的一種獎勵性措施,但前些年卻在權、錢尋租的影響下,逐漸成為隱秘的「越獄通道」。最高法審判監督庭庭長夏道虎15日在發佈會上指出,前些年,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問題,尤其是一些「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之後,減刑相對較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過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個別案件辦理違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權錢交易,對司法公正和公信損害巨大,影響惡劣。

據介紹,此次新出台的《規定》進一步統一了全國減刑、假釋案件的辦案理念、裁判尺度和執法標準。《規定》明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經過一次或者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五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兩次減刑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對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裁定中,應當明確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或者假釋。

《規定》:職務犯罪、金融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減刑假釋從嚴

同時,新《規定》還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的減刑、假釋做出了從嚴規定。上述幾類犯罪不僅實際執行刑期相對延長,在認定減刑的基本條件上也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明確在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即使客觀具備減刑假釋的條件,也不得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最高法審監庭副庭長滕偉介紹說,《規定》對這類犯罪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另一方面,在具體的減刑的幅度、減刑的起始時間、減刑的間隔時間上也進一步體現嚴格精神。

此外,新《規定》還新增了對判決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定。

這次新的司法解釋倡導擴大假釋適用。與減刑不同,假釋是指有條件釋放罪犯,使其歸回社會,進行社區矯正。從司法實踐來看,假釋制度比減刑制度改造效果好,假釋罪犯再犯罪率更低。目前世界各國適用假釋是一個普遍的趨勢,而內地長期以來減刑適用佔絕對優勢,假釋制度的價值功能未能有效發揮。

最高法監審庭庭長夏道虎表示,考慮到內地社區矯正制度日益健全,新司法解釋將倡導擴大假釋適用,對部分罪行較輕、符合規定條件的罪犯可以依法從寬適用假釋,對既符合減刑條件又符合假釋條件的,倡導優先適用假釋。

最高法出台的這一《規定》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責任編輯: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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