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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外國船只非法進入中國領海將追究刑責

2016-08-02

【文匯網訊】(記者 葛沖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法院2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發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對我國刑法相關罪名適用於涉海案件時的定罪量刑標准作出具體規定,並適當提高了涉海非法捕撈的定罪標准。其中,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具有經驅趕拒不離開等犯罪等情形的,將被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日公布的司法解釋共分為兩大部分,分別就我國管轄海域的司法管轄與法律適用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內容解釋涵蓋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三個領域。該解釋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據介紹,司法解釋明確,我國管轄海域,不僅包括內水、領海,還包括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其他海域。中國公民或組織在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 共同管理的漁區或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也適用本規定。中國公民或者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外國人駕船從海上非法進入我國管轄海域進行捕撈、調查等非法活動的情形時有發生。此次司法解釋對非法進入我國管轄海域的外國船只與人員,支持行政機 關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對經驅趕拒不離開、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在我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捕撈等行 為,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據我國刑法有關偷越國(邊)境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海上航行自由是一項國際法原則,即便在一國領海,外國船只也可享有無害通過權。但航行自由與無害通過均應服從而不應違反沿海國的領海主權、毗連區管制權、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主權權利及管轄權。

同時,司法解釋亦明確了偷越國(邊)境,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屬於「情節嚴重」的幾種情形,即經驅趕拒不離開的;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因非法進入我國 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後,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產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等。

就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新實施的司法解釋明確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的;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 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在禁漁區和禁漁期內使用禁 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撈的;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等。

專家指出,此次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作為沿海國法院對我國管轄海域的司法管轄權,為我國涉海行政管理部門對我國管轄海域實行綜合管理,依法維護我國海上秩序、海洋安全和海洋權益提供明確法律依據。

責任編輯: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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