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法制晚報報道,今天上午, 最高法院今天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第三十四條明確除執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競拍外,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及其近親屬也不得參與。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介紹,將網絡司法拍賣作為法院處置財產的優先方式,與其他方式相協調,共同服務司法拍賣工作。
出台背景
解決執行難問題
解決執行難是一項系統工程,推進信息化是為了解決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查、執行財產難變現的問題,財產變現是實現債權人利益的關鍵環節,其中司法拍賣是財產變現的最重要途徑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指出,要針對當前經濟形勢,樹立互聯網思維,加大被執行財產的處置力度,網絡司法拍賣作為強制執行程序中處置財產的一種新措施,對提高執行工作的質效,破解「執行難」,及時、有效兌現債權人權益等方面有著重要作用。
據統計,每年全國法院的執行財產價值約6000億,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要通過司法拍賣的途徑予以變現。2012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處置財產時「人民法院應當拍賣」和「可以委託有關單位變賣或自行變賣」,改變了原民事訴訟法 「可以委託有關機構拍賣或變賣」的規定,人民法院拍賣財產的方式有了導向性變化。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上明確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
解決執行難是一項系統工程,推進信息化是為了解決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查、執行財產難變現的問題,財產變現是實現債權人利益的關鍵環節,其中司法拍賣是財產變現的最重要途徑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介紹,至今,網絡司法拍賣已呈現出如火如荼的發展態勢,全國已經有1400餘家法院自主開展網絡拍賣,進行網拍超過25萬次,成功處置標的物金額超過1500億元;僅2015年一年,拍賣就達12.4萬餘次,處置標的物5.7萬餘件,成交率84%,平均溢價率36.7%。
網拍優先原則
最高法院今天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規定》將於2017年1年1日正式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介紹,過去,人民法院根據執行工作的實際,委託拍賣機構現場拍賣,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緩解「執行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現場拍賣模式也部分存在信息封鎖、串標、圍標、職業控場等問題。在互聯網+作為國家戰略推進的時代背景下,法院的司法拍賣改革應當順應信息化發展趨勢,鼓勵優先通過網絡拍賣的方式處置財產。
孟祥表示,考慮到我國各地互聯網技術發展不平衡以及法院處置財產的多樣性,不宜一刀切地規定所有財產都通過網絡拍賣,而應將其作為法院處置財產的優先方式,與其他方式相協調,共同服務司法拍賣工作。
人民法院在網絡司法拍賣中扮演著主導者
人民法院在網絡司法拍賣中扮演著主導者、決定者、拍賣確定者的重要角色,《規定》第六條用列舉方式明確人民法院應承擔發佈公告、查明財產狀況、確定保留價和保證金、製作拍賣裁定等基本職責,人民法院除應嚴格依法履職外,還應負責管理、監督、指導拍賣全程。
在人民法院自主拍賣模式下,原來由委託拍賣機構承擔的展示、推介、咨詢等拍賣輔助工作都由法院自行完成,使得法院的人力、物力成本增加。考慮到執行工作實際,《規定》第七條將製作拍賣財產的說明、展示拍品等輔助工作從司法拍賣工作中分離出來,可委託社會機構或組織來完成,相關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為保障網絡司法拍賣的正常運轉,《規定》第八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需要承擔的主要義務,如保證拍賣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和提供電子支付對接系統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規定》通過一系列配套規則促成拍賣盡量一次成交,只有無人出價才再次拍賣。一是通過起拍價規則的修改,確定起拍價在原規定的基礎上降低了十個百分點;二是保證金的收取和處置規則降低了拍得人悔拍的可能性;三是充分保證公告時間和競拍時間,做到充分公開、充分競價。《規定》確定動產拍賣的公告時間不少於十五日,不動產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如果悔拍 保證金不予退還
參拍人交納保證金是司法或商業拍賣中的慣例。《規定》一方面改變過去小額財產不交納保證金的做法,明確一律交納保證金,以降低悔拍的概率,另一方面為防止門檻過高而影響部分潛在競拍人的參與,確定保證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
關於悔拍後保證金的處理,本《規定》考慮到一般民事合同中保證金即具有的保證訂約和履約的功能,當事人對於悔拍後保證金的處理有較明確的預期。同時司法拍賣應保證其嚴肅性,悔拍者應承擔一定的後果,故對其所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而悔拍後的保證金依次用於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於原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客觀上也可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參與競拍
為保證拍賣的公平、公正和司法廉潔,《規定》第三十四條明確除執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競拍外,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及其近親屬也不得參與。
由於網絡拍賣平台的後台控制具有隱蔽性特點,一旦在拍賣程序中設置後台操縱功能,出現操縱拍賣行為,參與各方會對該平台進行的所有拍賣行為產生懷疑,可能會引發大量糾紛。因此,對於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必須嚴格限制,《規定》第三十五條明確存在操控拍賣程序、修改拍賣信息或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洩漏保密信息等行為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將其從名單庫中除名,並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網絡司法拍賣若違法致當事人受損,可申請國家賠償
「因公開不充分、信息不對稱導致不公平競價的可能性已經降到最低。」孟祥認為,如果一人競拍的價格高於起拍價被認定無效,一方面有損司法拍賣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流拍後第二次拍賣價格降低,反而不利於財產變現和當事人的債權實現。
與此同時,《規定》第三十一條還對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的情形作出規定。比如針對拍賣財產展示和瑕疵說明導致買受人重大誤解等情況;因為網絡故障,如系統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擊等原因導致拍賣結果錯誤的情形。
「《規定》同時明確了拍賣撤銷後的責任承擔和當事人的救濟渠道。」孟祥介紹,拍賣被撤銷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認為拍賣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認為其他主體的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訴訟。此外,若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的行為違法致使損害發生的,當事人可另行主張權利。
責任編輯:Salv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