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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產權」續期爭議 最高法:將立法解決

2016-11-29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李理)針對物權法對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產生的法律真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29日在北京舉行的發佈會中表示,將依據現行法律以及中央《意見》精神,穩妥處理好相關案件,同時會提出相關的立法建議。

今年4月,浙江溫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但房屋所有權未到期,市民在辦理交易時被告知土地續期需幾十萬手續費,引起輿論關注。目前物權法第149條僅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不過並沒有交代自動續期如何續,以及是否需要交費。

11月27日,中央專門發布有關《意見》明確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細化規范徵收徵用法定權限和程序、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等。

顏茂昆說,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目前在實踐中已經開始遇到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問題,尤其是一些產權期限比較短的用地,針對這一問題的處理,實踐當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顏茂昆強調說,有關機關一定會根據中央《意見》的精神,盡快研究70年產權到期以後法律上如何安排。顏茂昆表示,人民法院將依據現行法律,包括這次中央出台的《意見》精神,穩妥處理好相關案件。

他指出,解決這個問題根本解決辦法是立法,通過法律落實好安排。法院也會積極參與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會提出相關的立法建議,推進立法工作。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此前透露,涉及土地使用權續期內容的物權法第149條將有機會修訂,並寫進民法典。至於具體的立法時間表,他就稱立法修訂到審議通過,至少要經過3年時間。依此推算,大約在2020年前後修訂後的物權法將會實施。

同日,最高法還公佈了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意見特別強調,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

意見稱將堅決糾正以刑事執法介入民事糾紛而導致的錯案,並準確把握罪與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特別引人注目的是,意見表示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特別是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的界限。

在民營企業參與國有企業兼併重組中,涉及的經濟糾紛與惡意侵佔國有資產的界限也要準確把握。對於在生產、經營、融資等活動中的經濟行為,當時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禁止而以犯罪論處的,或者雖屬違法違規但不構成犯罪而以犯罪論處的,均應依法糾正。

責任編輯:梁瀟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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