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1日18時20分左右,廣西柳州市屏山大道一輛搭載約40名乘客的快速公交車(BRT)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人為縱火燃燒事件。資料圖
2014年11月21日18時20分左右,廣西柳州市屏山大道一輛搭載約40名乘客的快速公交車(BRT)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人為縱火燃燒事件。資料圖
【文匯網訊】廣西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2月30日對該市公交車縱火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宋彥立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中新網報道,經法院查明,2014年11月21日18時17分許,被告人宋彥立在柳州市屏山大道與天山路交叉路口的一輛公交車上放火,造成乘客中2人受重傷、6人受輕傷、3人受輕微傷,價值445200元人民幣的公交車被燒燬,該事件曾引起全國關注。宋彥立作案後迅速逃離現場,於同月24日晚在廣西梧州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彥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放火罪。宋彥立犯罪性質和社會影響極為惡劣,犯罪後果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且毫無悔罪表現,依法應當予以嚴懲,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近年來,杭州、北京、銀川等地均發生過公交車縱火事件。2016年7月3日,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市放火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馬永平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責任編輯:京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