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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歷史上縱火者被判終身監禁

2017-02-10

【文匯網訊】本網報道,香港歷史上亦曾發生過地鐵縱火案。2004年1月5日的香港地鐵縱火案,是香港地鐵自1979年啟用以來首宗列車縱火案,事件造成14人受輕傷。縱火者為65歲老翁嚴金鐘,他最終被高等法院判處終身監禁。

根據警方調查,嚴金鐘本身行動不便,他使用由自己改裝的自行車代步。由於他曾經因為那改裝過的自行車被控告無牌駕駛的罪名及被判入獄,基於報復心態才作案。精神科醫生亦證實被告患有妄想症。嚴金鐘最後於2006年1月25日被高等法院判處終身監禁,是第一名因純縱火罪(但無引致死亡)而被判處終身監禁的人。

話你知:縱火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六十(3)條亦指,「用火摧毀或損壞財產而犯本條所訂罪行者,須被控以縱火」;第六十三條則列明,縱火罪成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根據《消防條例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抗拒、阻撓或阻延消防員行使有關法例授予的權力或執行該條例委予的職責,即屬犯罪,可處第三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責任編輯: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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