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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大修 明確可驅逐違法外籍船舶

2017-02-14

【文匯網訊】(記者劉凝哲 北京報道)沿用逾30年的中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迎來大修,國務院法制辦14日公佈這部法律修訂案草案的徵求意見稿。長達11章、134條規定的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中國可對在管轄海域內違法航行、停泊、作業等8種情況的外國籍船舶依法行使緊追權,並可將在內水、領海的違反法律、法規的外籍船舶驅逐出境。此外,對於未經批准或未報告的外籍船舶、海上設備進入中國內水或領海,中國海事管理機構將處以30萬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

中國現行海上交通安全法自1984年實施至今已逾30年。隨著海上交通事業的發展,海上交通安全環境發生很大變化,對現行法進行全面修訂已十分迫切。國務院法制辦14日公開了這部法律修訂案的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較之只有53條法律規定的現行法,徵求意見稿進行全面改動,法律條文增至134條。

徵求意見稿規定,在中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其他與海上交通安全相關的活動,都應當遵守這部法律的規定。全國的海上交通安全工作,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對於外籍船舶在中國海域的活動,徵求意見稿做出多則明確規定。外籍船舶通過中國領海可能損害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秩序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拒絕其通過。外籍潛水器通過中國領海,應當在海面航行,懸掛船旗國國旗,並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對於外籍的核動力船舶、載運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以及可能危及中國管轄水域航行安全的其他船舶,進入中國領海應向海事部門報告,並應持有相關證書,採取符合中國規定的特別安全措施,接受海事部門的指令和監督。

徵求意見稿明確了8種可對外籍船舶行使緊追權的範疇。包括違法進入中國內水航行或停泊的,違法在中國管轄海域作業的,嚴重妨礙或危及海上交通安全或秩序的,非法向海域排污或造成環境污染的,未持有相應證書的核動力或載有危險貨物船舶,海上交通肇事逃逸的,被禁止離港的船舶擅自離港的,逃避或者抗拒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監督檢查的。

此外,對於外籍船舶違法航行、停泊、作業等行為,海事管理機構可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內水、領海的可以將其驅逐出境。對於未經批准進入中國內水或港口,未報告進入中國領海的外籍船舶,將由海事管理機構處以3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值得關注的是,上述外籍船舶明確不包括外國軍用船舶。在徵求意見稿中,只有一則針對外籍軍艦的規定,是第34條:經中國政府批准進入中國內水、領海的外國籍軍用船舶,在進入或者離開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劃定的引航區,應當申請引航;中國將對這些船舶實施強制引航,包括船舶在引航區內航行和停泊。

除對外籍船舶的詳細規定外,徵求意見稿還提出應建立健全中國籍船員境外突發事件預警、防範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船員境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對海上救援、環境保護等方面做出詳細規定。

責任編輯: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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