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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秘撈」收酬終極上訴 押後裁決

2017-02-21

【文匯網訊】(記者 杜法祖)商業電台首席智囊陳志雲於2009年任職無綫電視(TVB)業務總經理時,被指與經理人叢培崑串謀「秘撈」收酬11.2萬元,案件纏訟多年仍未了結。兩人不服由原先被判無罪變成「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罪成,今天延聘大狀向終審法院作終極上訴,終院5位法官聽畢理據,押後頒佈書面裁決。

兩名上訴人今天就「代理人有否犯罪意圖」、「與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及「秘撈收錢有合理辯解」三個法律觀點,提出終極上訴。陳、叢兩人早前向上訴庭申請許可證明書,以圖上訴至終審法院,去年1月遭上訴庭拒絶,兩人其後自行到終院尋求上訴許可,卒獲受理,排期至今日正式開庭。

陳志雲被指2009年出席奧海城倒數活動,主持《志雲飯局》時未經無綫高層批准私下收酬,他和經理人叢培崑同遭廉署起訴收受利益罪,原獲判無罪,律政司其後兩度上訴,上訴庭兩度將案件發還審理,最後下令原審法官改判他們兩人「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罪成,分別罰款8.4萬元及2.8萬元。

陳志雲今日上午沒有親自到庭,由資深大律師謝華淵代表,叢培崑則聘請曾蔭權案的主控官、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及女助手黃佩琪做代表,再加一名有份代表曾蔭權辯護的大律師陳政龍。控方團隊則包括英國御用大狀Jonathan Caplan,以及在曾蔭權案中擔任主控官David Perry副手的的資深大狀郭楝明。

謝華淵陳詞稱,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必須證明收受賄款者的犯罪意圖,是否影響到其公司業務,上訴庭卻沒有對此點詳加闡釋。另陳志雲在案中從無蓄意隱瞞「秘撈」,《志雲飯局》節目預算表格上有包括付酬這項支出,加上過去無綫沒有嚴格要求陳志雲「秘撈」必須向公司作申報,已可構成合理辯解。

終院非常任法官華學佳形容,這是一宗非常奇怪的案件,TVB在2009年活動前一星期已知悉事件,也不覺得案件涉及違反誠信。法官舉例一名在無綫工作的辦公室員工,在工餘時間接下無綫辦公大樓的清潔工作,是否違反法例?

控方反駁,指陳志雲當年的聘用合約已寫明,陳不能從事工作以外收取報酬的工作,法官列舉的例子跟本案不盡相同。陳志雲從來沒有就「秘撈」向公司事先作出申請,證人也指倘若依規定申請,基於無綫一貫政策也不會批准。「moonlighting(秘撈)」是指在私人時間做工作以外的取酬活動,TVB籌辦該次節目,故應先得到其批准才可收取額外酬勞。控方立場是只需證明代理人收款便可將陳、叢兩人定罪。

控方又指,若終院不接納「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罪行,大可考慮兩人之前的交替控罪,即「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

責任編輯:吳筱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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