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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節」來臨 河南法院曬典型案例支招女性維權

2017-03-04

【文匯網訊】 (香港文匯網記者 劉蕊 鄭州報道)在「三八」節來臨之際,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挑選出六起婦女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並邀請案件承辦法官進行法律點評,支招女性正確維權。

遭遇家庭暴力可申請「保護令」

家住社旗縣的李女士婚後遭受丈夫張某惡語相向、拳打腳踢等家庭暴力,因不堪忍受,李女士提出與丈夫離婚。但張某不僅不主動承認錯誤或對妻子進行勸解安慰,反而又是一頓暴打,李女士無奈回到娘家躲避。為避免離婚訴訟期間再次遭受家庭暴力,遂向社旗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書,承辦法官經審查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之規定,開出了禁止被申請人張某對申請人李女士實施家庭暴力的裁定。

負責該案件審理的法官解釋說,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該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如果被申請人違反保護令禁止事項,繼續對申請人及其家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即便不構成犯罪,法院也會給予訓誡,或罰款、拘留等處罰決定。

本案中,張某經常對妻子李女士實施家庭暴力,其情況符合申請人身保護令的條件。法官提醒廣大女性,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情形的除了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外,還可以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或婦聯等組織尋求幫助,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報警,讓公安機關對實施家暴者進行制裁。

「出嫁女」也有權繼承父母遺產

家住唐河縣的老錢去世後,兩個兒子在未與兩個女兒商量的情況下,將其遺留下來的位於縣城的老房出售。老錢的兩個女兒遂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協議,並對房屋進行分割,後又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對賣房款進行分割。法院一審二審均支持了女兒們的訴訟請求。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審判第三合議庭法官王軍解釋說,《繼承法》第9條明確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這也就意味著,不管兒子還是女兒,也不管女兒是否出嫁,都平等地享有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同時,按照法律規定無論是兒子還是女兒都享有同一順位的繼承權。本案中,在老錢生病住院前後,其兩個女兒同兒子們都盡了贍養照看義務,且平攤了醫療費,她們應平等獲得對老錢遺產的繼承份額。

遇到「花心」丈夫妻子可多分財產

家住鎮平縣城的小魏,因丈夫小張婚內與他人同居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最終,法院基於案件事實判決兩人離婚,孩子有小魏撫養,小張按月支付撫養費。同時,將雙方婚姻期間的共同存款46萬元中的26萬元分割給小魏。

鎮平縣法院劉文崗庭長解釋說,《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本案中,被告小張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第三者」發生不正當關係,並長期保持。這嚴重傷害了夫妻之間的感情,也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考慮到本案中小張屬於有過錯的一方,因此在小孩撫養及財產分割方面都對小魏予以了傾斜,這也體現了法律更側重保護弱勢群體和受害方利益的立法精神。

丈夫對分居妻子仍負有扶養義務

家住唐河縣的魏老太與丈夫朱老漢於1995年開始分居。2010年,魏老太患病住院,花去了大量醫療費,病癒出院後長期需要藥物維持身體,無力承擔。2015年7月,魏老太到法院起訴,請求朱老漢每月支付扶養費1000元。法院經審理查明,朱老漢系某企業退休人員,每月固定有2000多元的退休金,而魏老太無固定收入,遂作出判決朱老漢每月支付魏老太扶養費1000元。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審判第一合議庭法官郭彤影解釋說,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本案中,雖然魏老太與朱老漢長期分居,但夫妻關係依然存在,法律規定夫妻間的權利義務仍需履行。

郭彤影提醒,很多感情已經破裂的夫妻特別是年齡較大的,由於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不願離婚,有的甚至認為分居就是離婚,一方特別是作為弱勢的女方在遇到生活困難的時候,一定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前妻對離婚後的拆遷安置房也有份

家住南陽市區的張女士與劉某2014年離婚,女兒由張女士撫養,劉某自願將屬於共同財產的一套房產的所屬份額贈予女兒。2015年,離婚後的張女士發現前夫劉某名下有一套房屋涉及拆遷,拆遷補償意向顯示劉某獲得房屋五套500餘平方米,另有拆遷補償款及過渡費若干。張女士遂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此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院經審理查明,本案所涉及拆遷房屋系張女士與劉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買,但考慮到安置房尚未建成分配,法院最終判決張女士享有預期產生的安置房50%的權利,因房屋拆遷所產生的補償款及過渡費雙方平分。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審判第一合議庭法官趙暉解釋說,本案屬於一起典型的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本案中,張女士訴求的房屋標的系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建,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便該房屋已經拆遷,但其所產生的形式轉換及收益也應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再婚女性的繼承權一樣受法律保護

家住鄧州市喪偶的孫女士與同樣喪偶的老鄭婚後相敬如賓,關係非常融洽。唯一遺憾的是,由於老鄭的「背叛」,其子女漸漸疏遠了與父親的聯繫。2013年,老鄭因為一次腦出血,逐漸生活不能自理,孫女士每天細心照料著老鄭的起居和生活。2014年,老鄭病情惡化,為了給孫女士一個安心的住所,避免身後遭受子女們的嫌棄,老鄭立下遺囑將唯一的一套房屋讓孫女士繼承。

老鄭去世後,子女們不依了,認為房子是父親與母親的共同財產,不能讓一個「外人」來繼承。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審判第三合議庭法官趙森解釋說,再婚的夫妻也受婚姻法的保護。老鄭生前立下遺囑將房屋處分給孫女士符合法律規定,應該予以保護。但考慮到老鄭所處分的房屋系其與前妻共同所有,那麼其處分行為就超出權利範圍了。

按照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老鄭的前妻先於老鄭死亡,那麼他們共同所有的房產,老鄭首先享有1/2的份額,剩餘1/2作為前妻的遺產由老鄭及三個子女平均分配,老鄭另享有1/8的份額,現老鄭遺囑由孫女士繼承其份額,那麼孫女士依法可得到房產5/8的份額。

趙森提醒,再婚所產生的繼承及財產糾紛正成逐年上升狀況,且這類案件矛盾對立嚴重,證據不好收集,因此建議再婚雙方一定要在婚前做好財產公證或明示,婚後共同財產也要做出明確的處理意見,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紛爭。

責任編輯:于岄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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