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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曾健超刑期輕 市民聯署促上訴

2017-03-23

【文匯網訊】 (記者 羅旦)身為社工曾健超被裁定襲警及拒捕罪成判監5星期,社工註冊局將於下月19日開會時,討論設立獨立委員會跟進調查,再根據結果決定是否取消其社工資格。「『保普選反佔中』簽左名揮手區!」發起網上聯署行動,要求律政司向法院上訴,加重曾健超的刑期,及起訴曾健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及《非法集結罪》,並要求社工註冊局永遠註銷其社工資格。

聯署信指出,曾健超在「佔中」的非法集會期間蓄意向警員淋潑液體,事後更拒捕,被裁定一項襲警及兩項拒捕罪成立,判刑卻只有入獄5星期。他們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二一二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三十六(b)條,任何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可處監禁2年。

他們認為,曾健超襲擊警員屬於蓄意挑釁,更阻撓警方正常執法,法院卻只判他入獄5星期,實在是量刑過輕,未能發揮任何阻嚇作用,並會打擊前線警務人員士氣。

聯署信並質疑,曾健超當日不只觸犯襲警和拒捕罪,還涉嫌觸犯多條罪行。律政司事後只以襲警及拒捕罪起訴曾健超,有「選擇性執法」之嫌。

他們指,根據《公安條例》第十七(a)條:「任何人在為某事情而召開的公眾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以阻止處理該事情」,即屬觸犯《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同時,根據《公安條例》第十八(a)條:「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倡永遠註銷註冊主任姓名

聯署信又引用《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二十五(1)(e)(ii)條,註冊社會工作者若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觸犯任何可判處監禁的罪行,便屬作出違紀行為。他們認為,曾健超作為註冊社工,蓄意挑釁及襲擊正常執行職務之警務人員,犯罪性質非常惡劣,嚴重破壞香港社工專業的聲譽。

有鑒於此,他們向律政司和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提出3項訴求:一,律政司應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法院增加曾健超的刑期,以起阻嚇作用;二、律政司應起訴曾健超觸犯《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及《非法集結罪》;三、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應立即成立紀律委員會,就曾健超違紀問題展開紀律聆訊,並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三十(1)(a)條,命令註冊主任將曾健超在該冊紀錄冊內的姓名永遠註銷。

責任編輯: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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