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長毛」梁國雄又開立法會議員違法被檢控「先例」。
去年十一月間,立法會討論橫洲地皮事件,發展局局長馬紹祥攜同大疊文件出席作報告,「長毛」突然離開座位走到局長面前,把他檯上的文件夾一把搶走,再遞給另一議員朱凱迪翻閱。
其後,馬紹祥局長報警,報稱在立法會被搶奪政府機密文件。
昨日,法庭採取行動,向「長毛」發出傳票,命他於下月十二日到法庭應訊。「長毛」被控的是「藐視立法會罪」,指其當日的行為擾亂立法會,令到會議中斷。
根據法例,「長毛」如罪成,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就有關事件,市民有目共睹,當日「長毛」的行為是十分惡劣的;過去「長毛」等一夥在立會大吵大鬧、扔東西和「拉布」已是司空見慣,但去到官員席位前搶走文件,還要傳來傳去翻閱,則還是第一次。
對此,法庭作出檢控和予以判罰是應有之義,否則,日後「長毛」還不知要做出什麼過分的行為來。立法會乃「立法」之地,但「長毛」一貫搞事「無法無天」,市民早已看不下去,立法會的莊嚴也快要被破壞殆盡。
然而,對於被法庭發出傳票檢控,「長毛」不僅無半點悔意,反而大言不慚的公然聲稱「未驚過」,還說過去未當議員時,已經因「藐視立法會」被檢控過三次,還因此坐過監;但如今他已「貴為」議員,當日是「執行職務」,竟然也會被控「藐視立法會」,實在是「荒天下之大謬」云云。
這個「長毛」,其謬論連篇才真是「荒天下之大謬」。議員職責是開會、是論政、是投票,幾時見過搶奪官員機密文件是議員的職務?難道議員是大賊不成?如果此說可以成立,什麼時候,「長毛」在會上打人都可以說成是「執行職務」?
責任編輯: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