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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向福州公安申請412萬國家賠償

2017-06-15

【文匯網訊】 近日開庭質證的念斌國家賠償案再起波瀾。念斌的代理律師稱,賠償義務機關福州市公安局請了專家輔助人出庭質疑念斌的傷殘鑒定,認為念斌並無傷殘,但法院在開庭前未通知念斌對方有專家輔助人出庭,也沒通知念斌的鑒定人到庭,「這導致了開庭質證只有對方專家發表意見,而我們沒專家出庭,沒法平等地反質證」。

據中國青年報報道,這是念斌的新一輪國家賠償申請,今年1月,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念斌申訴,念斌針對錯判法院的索賠進程已經終結,賠償數額止步於119萬元,但最高法稱可另向公安機關索賠。此番念斌新申請的國家賠償,即針對主管看守所的福州市兩級公安機關。念斌稱羈押期間遭違規使用警械導致傷殘,索賠412.85萬元。

目前,念斌及代理律師已分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重新開庭,並要求通知此前的鑒定人出庭。法院暫未對這一申請作出回應。

此前賠償不包括醫療費、傷殘賠償金

念斌案平反已近3年。2006年7月,福建平潭澳前村發生村民中毒事件,被指是兇手的念斌此後8年4次被判死刑,又3次因證據不足發回重審。2014年8月,福建省高院終審宣告念斌無罪。

念斌隨後踏上申請國家賠償之路。福建省兩級法院均決定賠償念斌119萬元,念斌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今年1月,最高法賠償委員會作出決定,維持福州中院對念斌的119萬元國家賠償。念斌的姐姐念建蘭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119萬元僅為64萬元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5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包括念斌一直申請的醫療費、後續治療費,也不涵蓋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119萬元賠償確實難以解決實際困難。」念建蘭此前表示,這尚不夠償還上百萬元債務,更不用說念斌治療傷殘、恢復正常生活面臨的經濟壓力。

對此,最高法在決定書中解釋,福州中院侵犯的是念斌的人身自由權,而非生命健康權,故應支付的是人身自由賠償金,而非前述項目;念斌如認為看守所違法使用警械造成身體傷害,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為主管該看守所的公安機關,而非福州中院。

按照國家賠償法,如果念斌被確認侵犯了生命健康權,他才可申請醫療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等賠償;若造成殘疾,方可索賠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念建蘭認為,念斌的生命健康權顯然也受到了損害。她提供的司法鑒定報告顯示,念斌左下肢肌力下降、八級傷殘,且該狀況與「2006年至2014年期間被使用工字型手銬、腳鐐進行羈押」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該報告由代理念斌案的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單方委託。

2月17日,按照最高法決定書的建議,念斌以福州市公安局、平潭縣公安局為賠償義務機關,向福建省高院申請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前述公安局為羈押念斌的兩個看守所的主管機關。

念斌家屬稱法院未通知鑒定人出庭

念斌此次向福州市兩級公安機關索賠412.85萬元,包括傷殘賠償金57.35萬元、醫療費17萬元、後續治療費4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以及此前法院拒絕賠償的伸冤費用、誤工費等268.5萬元。

5月26日,福建省高院賠償委員會就該案進行開庭質證。福州市公安局請了一名來自湖北的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質疑了念斌此前所做的司法鑒定報告。

記者獲悉,警方專家輔助人出具的《關於念斌傷殘鑒定的專家輔助人意見》顯示,該專家認為,念斌不存在八級傷殘,不宜進行傷病關係評定,此前念斌辯護律師單方委託的司法鑒定載明的一些症狀、結論缺乏依據或依據不足,均可排除。

也就是說,警方認為,念斌是沒有傷殘的。這讓念斌的家屬沒法接受,此前,他們多次帶念斌赴各地求醫,有諸多診斷記錄。念建蘭稱,法官後來告訴律師,福州市公安局5月3日即遞交了專家輔助人出庭申請,但法院開庭前「一直沒告訴我們對方請了專家,也沒讓我們通知鑒定人出庭,搞了突然襲擊 」。

念斌的代理律師告訴記者,開庭質證結束之後,念斌隨即找到了當初出具鑒定報告的鑒定人,鑒定人看了警方專家輔助人的書面意見之後,認為不符合客觀事實和科學規律,不能成立。律師稱,若再次開庭,念斌一方的鑒定人均願出庭質證,在專業上做充分說明。

「大部分律師只具有法律知識,不精通法醫學知識,無法對鑒定內容發表意見。」念建蘭強調,在念斌一方的鑒定人沒有出庭的情況下,合議庭如果只聽一方專家的意見,難以對相關醫學專業問題做出準確的認定。

在代理律師看來,不通知念斌一方的鑒定人,也有違反法律規定之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只有這樣,法院才能在程序上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他說。

目前,福建省高院未對念斌提出的再次開庭的申請作出回應。

念斌申請再次開庭並請求鑒定人出庭

截至發稿,關於念斌向福州市公安局的國家賠償申請,福建省高院尚未作出賠償決定。但針對平潭縣公安局的部分,福建省高院已決定予以駁回。

福建省高院決定書載明,此前,針對念斌提出的平潭縣公安局的國家賠償申請,福建省公安廳已作出《刑事賠償復議申請告知書》,告知念斌應向該局上一級機關平潭綜合實驗區公安局申請復議。

福建省高院認為,由於福建省公安廳並非平潭縣公安局的上一級機關,不屬法律規定的復議機關,該告知書不屬復議決定。因此,念斌在未依法經平潭縣公安局上一級機關復議及處理的情況下,直接向該院申請國家賠償,不符合法定申請條件,依法應予以駁回。

「當時我們找福建省公安廳行政復議,是認為平潭縣公安局、福州市公安局構成共同侵權,這時是可以找他們的共同的上級機關進行復議的,這個沒有問題。」念斌的代理律師認為,福建省高院直接以程序性的理由,駁回了念斌其中一個國家賠償申請,而不考慮看守所到底有無違法使用警械、有無對念斌造成傷殘等實體問題,「這是不妥當的」。

在念建蘭看來,賠償不是念斌的唯一訴求。

在念斌平反9天後,有關部門再次將其列為「犯罪嫌疑人」並限製出入境。念斌的代理律師認為,念斌已被宣告無罪,在無新證據的情況下,警方此舉有失妥當。這也被念家認為是阻礙念斌恢復正常生活的現狀之一。

念斌的代理律師說,他們目前還在與有關部門交涉,要求福建省高院重新開庭,要求通知念斌一方的鑒定人出庭回應警方專家輔助人的質疑,以幫助合議庭認定念斌是否存在傷殘,以及傷殘與被使用警械之間的關係。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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