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記者 杜法祖)7名警務人員因毆打違法「佔中」示威者曾健超,今年2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襲擊罪成,同被判監兩年。上訴庭28日准許其中3名警員劉卓毅、劉興沛和黃偉豪保釋外出等候上訴。法官認同曾健超的潑水行為具攻擊性,是高度挑釁和不安全的,原審法官低估警員長時間工作下面對的壓力,兩年半的量刑起點值得爭議,故批准已服刑4個半月的3名警員保釋。
3名申請人分別是高級督察劉卓毅(29歲)、警員劉興沛(39歲)以及警員黃偉豪(36歲)。劉卓毅獲准以5萬元現金和5萬元人事保釋,劉興沛及黃偉豪同獲准以現金及人事各1萬元保釋,各人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副庭長楊振權解釋,參考過現有資料,覺得3人的上訴理據沒有多大說服力,亦毫不現實,推翻定罪難有成功機會。惟就刑期來說,控罪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兩年半的量刑起點是否過高有值得商榷之處。
他續說,由於案件最快也要明年初才可作進行上訴聆訊,屆時3人或已服刑完畢,有可能令他們已服刑期比實際刑期長,故酌情批准他們保釋等候上訴。
另外4名被定罪判囚警務人員分別為「O記」總督察黃祖成(48歲)、警長白榮斌(42歲)、警員陳少丹(31歲)和警員關嘉豪(32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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