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香港文匯網 記者 杜法祖) 立法會2012年通過《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禁止立法會議員辭職後半年內再度參選。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提出司法覆核,指修例除剝削議員參選權利,更剝削選民投票選擇權。郭先後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敗訴,他不服申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頒下判詞,5名法官一致裁定郭卓堅敗訴兼付訟費。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判詞中強調,條例有合理及合法的正當目的。
2010年5名立法會議員集體辭職,發起所謂「五區公投」行動,在隨後的補選中再度參選,政府為是次補選花費約1.26億元。政府最終於2012年修訂《立法會條例》,通過替補機制禁止立法會議員自願辭職後半年內參加補選。郭卓堅提出司法覆核,指替補機制違憲,惟先後在原訟庭及上訴庭均告敗訴,最後訴諸終審法院擬推翻原判,指機制剝奪市民被選舉的基本權利,以及選民透過選舉表達意向的自由。終院早前開庭聽取其理據後,昨頒下判詞一致裁定郭敗訴,駁回有關上訴。
終院:條例只禁參選半年
馬道立同意政府一方所指,立法會議員有重要的憲制責任,當他們辭職引發補選時,會對選舉制度造成負面影響,即政府擔心有關做法或會經常發生,從而導致立法機關的完整性,以及對選舉制度的尊重被削弱,修訂條例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避免以上的負面影響發生。因此,馬官同意條例的目的清晰合法。
上訴人質疑替補機制根據《立法會條例》禁止已辭去議席的立法會議員,在辭職後6個月内參加補選,是違反憲法,與特區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一條賦予的參選權有所衝突,削弱選舉制度。對此,終院認為條例對選舉制度所造成的影響相對地很小,況且條文只是禁止參選6個月,自願選擇辭職的立法會議員,應該明白辭職帶來的後果,而條例也沒有限制投票市民的選擇權。
重申法院嚴謹裁決政治問題
馬道立在判詞中重申,法院就政治問題作裁決時會採取嚴謹尺度,對於涉及政治或政策考慮的選舉法律問題,一般會賦予較大的自由判斷空間,當法庭考慮條例的恰當尺度時,應以「明顯地沒有合理根據」作為驗證標準。他指出,條例的立法原意非常清晰,並經過公眾諮詢,市民亦希望政府藉此堵塞漏洞,而條例也經過了立法會辯論。
代表郭卓堅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早前陳辭稱,政府一刀切禁止所有辭職議員於半年內參與補選,可能會造成不公。潘熙指出,界線應劃分得清晰一些,令不同議員辭職的情況能被識別。不過,馬官認為潘熙的建議並不清晰及難以執行,但指出若議員有個人特別原因辭職,如患病但於半年康復的話,可個別向立法會主席尋求酌情權。
另外,法律援助署上月亦已發信通知長洲居民郭卓堅,指未來3年都不會受理他的法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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