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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長毛涉收黎水案上訴有利釐清疑問

2017-07-31

【文匯網訊】 (香港文匯網 記者 鄭治祖)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長毛)收取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的25萬元「秘密捐款」,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雖然法官的判詞提及長毛確實有可疑之處,但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長毛罪名不成立。多名法律界人士認為,公職人員常處理敏感事務,對利益問題相當嚴格,既然仍有不明朗之處,律政司須提出上訴,釐清法例規定,還社會一個公道。

執業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張國鈞表示,由於現行的申報制度存在灰色地帶,當時除長毛被揭發之外,還有其他類近的事件,部分亦在沒有足夠證據下,透過一些灰色地帶的空隙,被告成功脫身。張國鈞認為,既然法官在判詞內提到,當中有可疑之處,而「自己收受」或「協助他人代受」,這一點亦未有明確陳述,令人擔心日後是否口頭承諾,便可毋須申報。他認為律政司應提出上訴,釐清有關疑問。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今次案件中,其中一名證人吳文遠未有清楚說明捐款如何使用,其次亦沒有任何文件證明長毛收取的款項,最終用於社民連或其自己使用。在這樣的情況下,長毛仍然可以脫罪,顯示目前立法會議員的申報制度,存在漏洞及灰色地帶,令人容易走法律罅,即使外界普遍已懷疑,或並無任何證明文件,都可跳過申報機制。她認為,為確保香港廉潔的制度及立法會的公正性,律政司需要提出上訴,釐清有關重點,這對立法會及社會的廉潔制度至為重要。

宜細究法律適用有否犯錯

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黃國恩指出,在刑事案件中,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兩級法院,不會如高等法院般設有陪審團作出事實認定,法官需要同時作出事實認定和決定法律適用,再作出司法制裁,因此,很多時可能會滲入法官的主觀判斷和價值觀。

他又指出,一般而言,法官對案件事實作出的裁決,上級法院不會作出干預,即意味對原審法官事實認定的裁決作出上訴,即使那個裁決有主觀成分或個人價值觀,其成功機會亦微乎其微。不過,黃國恩認為,律政司仍可作詳細研究判詞,看原審法官在法律上或程序上有否犯錯,決定上訴與否。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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