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2017年8月9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長黃興國受賄一案。
據人民日報報道,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黃興國利用擔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書記、台州市委書記、浙江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省長、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中共天津市委副書記、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天津市委代理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項目用地、職務晉陞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003萬餘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黃興國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黃興國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六十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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