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起:黃之鋒、周永康和羅冠聰昨到庭應訊。
【文匯網訊】 (記者 葛婷)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常委羅冠聰及前秘書長周永康,3人於2014年9月衝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經審訊被裁定非法集結或煽惑他人非法集結罪成。律政司不滿3人只獲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認為刑期過輕,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昨開庭由三位法官聽取律政司覆核理據。律政司一方指,當日有過百人推撞警方鐵馬和政總鐵閘,暴力程度不小,造成10名保安受傷,此前輕判只會向年輕人發出錯誤訊息,漠視非法集會的嚴重後果,改判3人即時監禁是合適做法。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於2016年3月在裁判官張天雁席前受審。張官就3人擅闖「公民廣場」(政總東翼前地)及煽動群眾非法集結等指控,裁定黃之鋒「非法集結」罪成,判罰80小時社會服務令;羅冠聰「煽惑他人非法集會」罪成,判罰120小時社服令;周永康「非法集結」罪成,判監3星期,緩刑一年。
律政司昨日在庭上播放多輯2014年9月26日晚上,有關人等衝入政總東翼前地的錄像片段,並指今次申請覆核刑期,主要是裁判官判刑偏袒罪犯,忽略罪行嚴重性,又指鑑於「9.26」事件後,集會遊行衍生的罪行有所增加,希望上訴庭考慮就這類罪行給予判刑指引。
「非法集會可以很接近暴動」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陳辭指,一個恰當、準確的量刑應考慮以下因素,包括非法集會的嚴重程度,梁指非法集會可以很接近暴動,未必只是3個人違反了公安條例般,要考慮暴力程度、規模,是否有預謀及人數多寡,今次事件雖沒使用暴力,但過百人衝進入前地範圍與保安糾纏,武力不少,亦令保安受傷。
他續說,政總東翼前地當時並無對外開放,所以示威者等同衝入政府私人處所,屬於嚴重地、公然挑戰警方及法律,這些全都是加刑因素。被告煽動示威者進入東翼前地,明知必受阻撓,只能硬闖,必然牽涉暴力,所謂「和理非」根本就是「口是心非」。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認同,黃之鋒等人當日以「重奪」政府東翼前地為口號,不使用暴力,「如何重奪?」
梁卓然續指,非法集結罪旨在預防暴動發生,因數個人的集結可促使他人加入,如雪球般一發不可收拾,但原審裁判官判刑時過分側重3人自身背景,會讓大眾錯誤以為年輕人只是表達意見,即使干犯非法集結亦不嚴重。他又引述黃之鋒和羅冠聰兩人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兩人缺乏悔意,不符合判罰社服令先決條件。
黃之鋒代表大律師石書銘陳辭反駁稱,社服令報告雖無清楚說出黃後悔做了這件事,但從黃在審訊過程中的「反應」,以及對傷者的歉意,均反映他確實有悔意。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回應,黃之鋒等人並非對罪行有悔意,並反問倘若被告認為本身行為無錯,「如何說明他們真有悔意呢?」法官彭偉昌又以搶劫為例,若被告指其搶劫行為無錯,但事後為劫去金錢道歉,他本人未見過此類型的真誠悔意。

「重奪公民廣場」涉暴力 17日宣判
根据社会服务令报告显示,黄之锋和罗冠聪对事件は悔意,认为判处社会服务令和缓刑,并不合适,即时监禁是唯一合适的刑罚。
上訴庭指,所謂「重奪公民廣場」的「奪」字,本身已涉及使用暴力,況且3人身為「學運領袖」號召群眾或須加刑,而是否加刑,涉及重要法律問題。由於該案會起示範作用,法官需時考慮,押後至下周四(17日)宣判。
黄之锋、罗冠聪、周永康三人于2014年9月26日,�}击政总东翼前地,三人去年分别被裁定参与非法集会和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等罪成,黄被判80小时社服令、罗被判120小时社服令、周被判囚三星期但缓刑一年。
責任編輯:京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