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據新華社報道,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十九條,主要調整了無證無照經營的查處範圍,明確了部門監管職責。出台《辦法》是轉變監管理念、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保障「先照後證」改革順利實施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提高監管效率,促進創業創新。
《辦法》強調放管結合,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良好制度氛圍。一是放寬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活動的範圍,鼓勵社會投資創業,激發市場活力,並為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靈活創新管理預留制度空間。《辦法》規定以下兩類經營活動不屬於無證無照經營: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須取得許可或者辦理註冊登記的經營活動。二是規定查處部門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避免一概取締的簡單化執法,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願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三是法律、行政法規對其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無照經營行為,適當減輕法律責任,不再予以沒收工具,並降低罰款數額。
《辦法》強調明確部門執法權限,釐清監管職責。對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無證經營的,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負責查處無證經營的部門有明確規定的,由規定的部門查處;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對既無證也無照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無證經營的規定予以查處。
《辦法》提出,要加強組織協調,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一是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組織、協調職責。二是規定查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密切協同配合,利用信息網絡平台加強信息共享,發現不屬於本部門查處職責的無證無照經營,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三是規定查處部門將無證無照經營記入信用記錄,並依法公示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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