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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原副市長曹鑒燎受賄案二審:維持原判無期徒刑

2017-08-31
曹鑒燎(資料圖)

曹鑒燎(資料圖)

【文匯網訊】 據南方網報道,8月3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州市原副市長、增城市委原書記曹鑒燎受賄上訴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4月14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曹鑒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一審宣判後,曹鑒燎提出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1991年至2013年,曹鑒燎在先後擔任廣州市天河區沙河鎮鎮長、鎮黨委書記,天河區副區長、代理區長、區長、區委書記,海珠區委書記,廣州市副市長、增城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分別在土地開發、工程建設、物業租賃、「三舊」改造等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023萬餘元。

二審法院認為,曹鑒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多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曹鑒燎長期大肆收受賄賂,多次索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從重處罰,從嚴懲處;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供述的罪行大部分系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有揭發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法庭遂作出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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