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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證據下發通緝令 總督察須受訓諭

2017-09-11

【文匯網訊】 (記者 文森)監警會今日發表《監警會通訊》,指今年上半年通過的776宗須匯報投訴個案中,有44宗個案確實有警員行為不當,當中8宗跟刑事案件有關,包括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將一名外籍人士列入通緝名單。個案中一名來香港工作的外籍人士被公司解僱後搬離公司提供的宿舍,但公司總經理報警指單位內的傢俬全被偷去,該名外籍人士被警方列入通緝名單,在機場離境時被拘捕。監警會認為總經理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公司擁有那些傢俬,而將嫌疑人士列入通緝名單,嚴重影響人身自由,有關總督察疏忽職守證明屬實,須接受訓諭。

監警會:嚴重影響人身自由

監警會處理的另一宗投訴,是一批醉酒人士在街上無故拍打一輛的士,正用餐的的士司機及朋友看到,上前理論制止,之後發生打架,警方到場後,醉酒人士剩下一人,警方以「在公眾地方打鬥」罪拘捕三人,調查的女督察問他們是否同意以「簽保守行為」了結事件,司機拒絕,並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監警會認為證據顯示該名司機與他的朋友面部多處受傷要縫針,遠較醉酒人士只是擦傷手部傷得重,加上有其他證供指,看見醉酒人士將司機打至倒地,但女督察仍建議以「簽保守行為」了結事件,實屬不當,監警會覺得有關投訴並非無法證實,女督察最後被口頭訓諭。


責任編輯:于岄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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