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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曼琪等聯署反對大學播「獨」

2017-09-20
「珍惜群組」到警察總部外請願,要求警方對鼓吹港獨人士執法。

「珍惜群組」到警察總部外請願,要求警方對鼓吹港獨人士執法。

【文匯網訊】 (香港文匯網 記者 鄭治祖)針對「港獨」入侵校園,法律界人士發表「法律界人士呼籲大學應為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律及守法觀念聯署聲明」,強調「港獨」是違憲違法的,大學絕不能讓「港獨」滋生蔓延,及容許學生言行超出法律底線,促請大學應為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律及守法觀念,並呼籲任何人切勿以身試法,否則將抱憾終生。

是次聯署由8名法律界人士發起,包括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副會長盧懿杏,副會長兼司庫黃國恩,內務秘書長黃河,理事何世坤、侯恩澤、任進輝、陳永良等。聯署初步有82名法律界人士參與。

需教學生負起正確社會責任

聲稱指出,香港是法治社會,「港獨」違憲違法,大學絕不能讓「港獨」滋生蔓延,及容許學生言行超出法律底線。同時,大學是敎育之地,需要教導學生守法,負起正確的社會責任,行使意見和發表自由的權利亦必須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風化。

聲明強調,基本法第一條訂明,香港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第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區是中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同時,根據香港法例第三百八十三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條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意見和發表的自由不是絕對的權利,不能損害他人權利或名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

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則規定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引起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港幣5,000及監禁2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及監禁1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2年。

聲明強調,大學是教導學生正確法律知識及守法的地方,絕不能讓學生透過違法、衝擊法律,觸犯社會道德底線的言行,及錯誤行使無限制的學術或發表自由的權利。教育界在這方面是責無旁貸的,有責任教導及要求學生認識正確的法律知識,不能參與、推動、鼓吹或煽動「港獨」,也不能藉行使意見和發表自由損害他人權利或名譽。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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