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讀十九大報告專題新聞發佈會現場。 記者馬靜 攝
【文匯網訊】 (香港文匯網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中共十九大報告在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提到,要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中紀委副書記肖培昨日在解讀相關內容時表示,理解監察體制改革要抓住:合署辦公、職責權限、調查手段、留置調查四個關鍵詞。這位新上任的中紀委副書記還透露,即將制定的國家監察法會對留置的審批程序、使用條件、措施採取時限等作出嚴格的法律規定,紀委所使用的談話、詢問等措施也將寫入法律,從而推動反腐工作法治化。
在詳解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時,肖培認為應該抓住四個關鍵詞。
攥成拳頭 合署辦公
第一個即「合署辦公」,對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各級監察委員會將與黨的紀檢機關合署辦公。外界質疑此舉是否意味着紀委權力進一步擴大。肖培對此予以否認,他說,絕不意味着紀委和監委權力擴大,只能意味着紀委和監委的責任大了,擔當要更大。肖培說,1993年,中共依據當時「反腐敗鬥爭依然嚴峻」的形勢,曾作出中紀委與監察部合署辦公的決定。今次再度作出這樣的決定,還是基於當前反腐形勢嚴峻複雜的判斷。「反腐敗九龍治水不行,必須把拳頭攥起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強黨對反腐敗鬥爭的統一領導,把黨執紀與國家執法有機貫通起來,把過去分散的行政監察、預防腐敗以及檢察機關的反貪、反瀆力量整合起來,攥成拳頭。」
肖培指,第二個關鍵詞是職責權限。十九大報告強調,要依法賦予監察機關職責權限,他說,正在制定起草的國家監察法將賦予國家監察委員會以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權限。
完善立法 明確權限
關於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調查手段」,肖培認為這是第三個關鍵詞。去年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開展監察體制改革試點,賦予了12項調查措施,沒有擴大權力,都是實踐中實際使用又比較成熟的權限。大致可分兩類:第一類是現行的行政監察法中規定的監察機關的調查手段和權限,包括查詢、複製、凍結、扣留、封存等手段。從去年的試點決定看,未來要把它修改完善為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等手段。第二類是要把紀委實際使用的談話、詢問等措施確定為法定權限,寫入法律。「這樣,所有的調查手段都將法治化」。
「留置」取代此前的「兩規」是十九大報告關注熱點。肖培表示,這是監察體制改革的第四個關鍵詞。他說,國家監察委員會不是司法機關,其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反腐敗所涉及的重大職務犯罪也不同於一般的刑事犯罪,國家監察法因此就不能等同於刑事訴訟法,調查也不能等同於偵查,所以不能將一般的對刑事犯罪的偵查等同於對腐敗、貪污賄賂這種違法犯罪的調查。「將要制定的國家監察法,對留置的審批程序、使用條件、措施採取的時限都會作出嚴格的法律規定,對調查過程的安全、醫療保障等亦會作出相應規定,這必將進一步推動反腐敗工作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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