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君彥指行管會尋求過內部和外部的法律意見後,才作出追討薪津的決定。 香港文匯報記者鄭治祖 攝
【文匯網訊】(記者 鄭治祖)「瀆誓四丑」--社民連梁國雄、「香港眾志」羅冠聰、「自決派」劉小麗及姚松炎,因宣誓問題今年7月被高等法院裁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聽取法律意見後,昨日決定向4人追討議員薪津、營運開支等款項,各人須交還270多萬元至310多萬元,稍後將去信4人,要求他們在4周內回覆。多名建制派議員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表示,有關薪津為納稅人的公帑,須維護公帑有效運用的原則,依法辦事,追回薪津。多名行管會委員亦透露,會議內的反對派代表亦同意盡快向有關人等「追數」。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昨日向傳媒表示,行管會除尋求內部法律意見,同時亦聽取了外間聘用的大律師的獨立法律意見,委員考慮到有關款項涉及公帑,故行管會有責任向4人追討。
陳克勤:絕無「政治打壓」
他又指出,原訟庭的判決說得很清楚,即4人於去年10月12日已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根據釋法說明,若不是議員,不可享受議員待遇。至於還款額有無調整空間,梁君彥指,須待4人的回覆細節內容,委員會才能再作出進一步的決定。
對於「四丑」隨即連同反對派聲稱這是「政治打壓」,行管會委員、民建聯副主席陳克勤表示,是次會議中,委員對於向「四丑」追回薪津的決定並無異議,因為委員本�茩n維護公帑有效運用的原則,大家都是依法辦事。
陳克勤說,若有關人士有任何意見,可以提出申訴理由,現只屬第一步,根本不存在什麼「政治打壓」的情況。
張國鈞:工作與福利兩回事
民建聯副主席張國鈞表示,「四丑」在宣誓過程中,作出非常不適當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最終被法庭裁決喪失議員資格。他並說,在法律角度,4人過去是否有履行過工作,與是否享有議員福利是兩回事。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表示,相信有關決定是諮詢了很多法律意見,及在包含不同黨派代表的行管會的詳細討論下,才作出的決定,而議員作為民意代表,實在有責任維護公帑得以善用。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陸頌雄認為,當日該「四丑」只顧做政治騷,終被法院裁定喪失議員資格,全屬咎由自取。對於反對派聲稱「打工仔出了糧都不能取回」,陸頌雄舉例表示,若一名沒有資格的律師,為客戶提供服務,客戶均有權追討,批評反對派事事均貼上「政治打壓」的標籤。
反對派代表都同意盡快「追數」
立法會旅遊界議員姚思榮指出,今次行管會的決定,完全以如何妥善運用公帑作為出發點,與「政治打壓」無關。他認為,若「四丑」認為他們其間曾聘請了助理及添置了一些營運設施,而無法全數還款,他們可以向行管會提出理據,而不應該凡事套上「政治打壓」,此舉只會令市民感到生厭。
多名行管會委員亦透露,會議內的反對派代表亦同意盡快向有關人等「追數」,還聲稱一切須依法辦事,批評有反對派政黨「分頭落注」、「一人一樣」。

裁定失議員資格 「追數」合理合法
反對派聲言不應追討「瀆誓四丑」任何一分一毫,亦有個別不願具名的建制派議員稱,4人始終「做了9個月議員」,實報實銷的辦事處營運開支可出示單據報銷,助理的薪金也可不用歸還。不過,高等法院裁定4人於2016年10月12日起已喪失議員資格,為立法會全數追回4人薪津提供扎實基礎。
高等法院原訟庭於今年7月裁定,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及姚松炎於2016年10月12日的宣誓無效,當日起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判詞摘要提到,梁國雄拿雨傘、叫口號及撕紙張等與宣誓目的無關,誇張行徑顯然超出宣誓所須有的莊嚴及尊重的合理範圍,因此其行為舉止並不符合「莊重規定」及「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裁定他當日獲邀宣誓時拒絕及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應喪失上任議員的資格,而且無權聲稱以立法會議員的身份行事。

■羅冠聰、梁國雄、劉小麗及姚松炎於今年7月被裁定在2016年10月12日的宣誓無效。
至於羅冠聰,原訟庭指他的開場白、讀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字時提高聲調及結束詞,不符合「實質信念規定」及「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裁定他當日明顯地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並自當日起喪失出任或就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劉小麗方面,原訟庭認為她顯然是故意以慢讀方式宣誓,不符合「實質信念規定」及「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裁定她拒絕或忽略作出立法會誓言,而她作出的誓言是不合法和無效的,她自宣誓那時起便喪失就任議員的資格。
原訟庭也指姚松炎當日作出立法會誓言時,沒有符合「嚴格形式和內容規定」,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
責任編輯:范佩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