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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誓敗訴有先例 陳弘毅:違法必究

2017-08-05

【文匯網訊】 (記者 羅旦)「瀆誓四丑」在被高等法院DQ後,不斷聲稱自己是受到「政治迫害」,是「今日宣的誓犯了明天的法」。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5日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宣誓相關規定釋法,並非「訂立新法律」,而是將已有法律「寫得更清楚」。事實上,無論是基本法第百一零四條或《宣誓及聲明條例》,均對宣誓做出清晰規定,「無論是否知道、是否理解,觸犯法律都需承擔後果。」

引「長毛」前科證有先例

陳弘毅5日在一電台節目中,談到「瀆誓四丑」被DQ的問題。他列舉「長毛」梁國雄在2004年宣誓修改誓詞為例,指「長毛」當時被立法會秘書處宣佈無效後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高院就表示有關法令已經規定議員要按照規定格式宣誓,判其敗訴,故不可以說宣誓「加料」被判無效沒有先例,而自稱不知道有此法例下違法並非辯護理由,有關人等須負上法律相關的責任。

他認為,人大就宣誓相關問題釋法,只是在不違反法律原則中的「可預見性」下,將法律上不清楚的事情講清楚。事實上,中央政府一直堅持「一國兩制」的原則,但若香港有人去挑戰「一國兩制」中「一國」原則,中央自然就會採取更多保障「一國」的舉措。

人大釋法捍衛「一國」原則

陳弘毅坦言,他不覺得釋法會變得常態化。人大是次就宣誓問題釋法,就是因為「青年新政」的梁頌恆、游蕙禎,在議員就職宣誓時挑戰「一國」的底線,鼓吹「港獨」,令人大迫不得已要行使釋法的權力,讓大家知道絕不能衝擊「一國」的原則。

被問及是次被DQ的4人能否參與立法會補選時,陳弘毅認為,香港法律並沒有訂明因拒絕宣誓而失去議員資格不能參與補選,惟有關人等倘要參加補選,就不要「重蹈(『本土民主前線』發言人)梁天琦覆轍」,即無論是否簽署確認書,都不應發表任何令人懷疑並非真心擁護基本法等聲明的言論。

對於立法會應否追回4人所有申領的薪金及津貼,他則指立法會仍未就此作出決定,相信對方會諮詢法律意見,而律師也會詳細研究有關法律原則,包括參考人大釋法的規定、普通法案例及外國情況後再作決定,惟他個人認為,部分被DQ者經第二次宣誓後獲准參與並開始了立法會議員的工作,故不應該、不需要被追討全數的薪金及津貼。

責任編輯:Can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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