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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裁定:Uber就是的士公司 須受同樣規管

2017-12-20
歐洲法院20日裁定,Uber就是一間的士公司 (美聯社)

歐洲法院20日裁定,Uber就是一間的士公司 (美聯社)

【文匯網訊】歐洲法院周三(20日)裁定,叫車應用程式公司Uber是一間的士公司,而非應用程式公司,意味Uber在歐洲的營運模式可能要作出改變。

據美聯社報道,歐洲法院的判詞指,Uber與運輸服務有著內在的聯繫,因此必須歸類成交通服務供應商。根據歐盟現行法律,成員國需要監管相關服務。

責任編輯:于岄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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