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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副會長李在鎔行賄案二審 被判2年半緩刑4年

2018-02-05
資料圖: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熔(中)/美聯社

資料圖: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熔(中)/美聯社

【文匯網訊】據中新網援引韓聯社報道,當地時間5日下午,韓國首爾高等法院對三星電子副會長李在鎔行賄案做出二審宣判,李在鎔被判刑2年6個月,緩期4年執行。

2017年2月,李在鎔因涉嫌對韓國前總統朴槿惠和崔順實行賄,以加強對三星集團的掌控,遭檢方起訴。

2017年8月25日,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李在鎔行賄罪名成立,認定其向朴槿惠及其親信崔順實提供、約定提供共計433億韓元(約合2.56億元人民幣)賄賂,判處李在鎔有期徒刑5年。

之後,李在鎔方面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同時,特別檢察組認為判刑太輕,也提起上訴。

責任編輯:梁瀟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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