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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頒令禁港鐵收費區內示威

2018-05-15

【文匯網訊】(大公網記者 梁康然)社民連副主席周諾恆在16年3月於大圍站收費區內示威,事後獲判「作出嚴重妨礙公眾」無罪。上訴庭今早頒下判詞推翻無罪判決,判詞指案示威在收費區內進行,會直接阻礙乘客使用列車服務。基於保障列車服務,港鐵有權限制在站內的示威活動,因此下令被告周諾恆原有罪名罪成,案件將發還至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事件源於2016年3月19日,被告周諾恆與15人進入港鐵大圍站收費區內叫口號並派傳單,進行「反高鐵」示威,歷時達20分鐘。其間有港鐵職員勸止,要求示威者離開,但被告等人不服從,直至示威活動完畢為止。原審法官指,該次示威時間短,也無出現擠湧或混亂,因此裁定被告「作出嚴重妨礙公眾」無罪。

上訴庭早前受理港鐵上訴,認同港鐵有權以《港鐵附例》,限制收費區內的示威活動。上訴庭指,港鐵車站可粗略分為收費區及公共地方兩個範圍,市民進入收費區,目的就是乘車。如容許在收費區內示威,不同團體都在收費區內示威,必然會對乘客構成影響及不必要滋擾,一旦在繁忙時間出現站內示威,或會造成難以預料的後果。

上訴庭又反駁辯方,指法庭禁止在收費區內示威,只是限制某指定範疇禁止示威,不會違憲及損害本港的示威及表達意見的自由,因市民仍可在不同地方進行示威,以至在社交媒體或爭取公眾支持。

上訴庭總結稱,港鐵禁止示威的要求屬於合理,裁定港鐵上訴得直,同時改判被告周諾恆「作出嚴重妨礙公眾」罪成,被告需須承擔上訴案的訟費,而「作出嚴重妨礙公眾」罪名將發還至粉嶺裁判法院判刑。

責任編輯:梁瀟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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