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本網綜合報道,「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社民連」黃浩銘,因「佔領」運動在旺角清場行動中違反禁制令,分別被判囚3個月及4個半月,兩人向上訴庭申請保釋。黃之鋒上訴申請獲批,獲得保釋。
1月23日,上訴庭拒絕黃浩銘的保釋申請,須繼續服刑;黃之鋒則准以1萬現金保釋,不得離港,要居於報住地址。法庭說,黃之鋒犯事時候的年齡是法庭考慮申請的唯一理據。
代表黃浩銘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黃浩銘當時希望離開現場,只因大批警員趕至,令他無法離開。控方反駁指,黃浩銘由清場當日早上就在執達吏旁邊,清楚聽到對方發出要求在場人士離開的警告,看不到黃浩銘離開現場會有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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