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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辦:從未向內地移交逃犯 美國會報告不確

2018-05-31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去年10月曾拒絕一個由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對於近日有傳媒報道此事,特首辦今晚(31日)發表聲明,全文如下:

移交逃犯的個別個案不宜公開討論。所有移交逃犯要求均嚴格按照《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以及與相關司法管轄區簽署的移交逃犯協定處理。《香港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協定》)適用於由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在收到每一個由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後,行政長官必須先發出授權進行書,以使該要求獲進一步處理。根據《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第6(2)條,是否發出授權進行書完全由行政長官決定,而行政長官作出決定時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為符合《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的規定和履行適用的雙邊協定,行政長官只會在全面考慮每個個案的相關事實和情況後方會作出決定。上述《協定》清楚訂明可拒絕移交要求的情況。

美國國務院近日向美國國會提交的《香港政策法報告》提及,行政長官「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at the behest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在2017年10月拒絕一個由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該表述意指行政長官在該個案的決定並非按照符合《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及《協定》的方式作出。特區政府對上述向美國國會提交的報告載有該不確的表述表示深切遺憾。

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內地現時沒有移交逃犯安排,因此從沒有向內地移交逃犯。特區政府依照香港法律處理任何個人的出入境事宜。

:《香港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有關文件(1)

:《香港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有關文件(1)

《香港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有關文件(2)

《香港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移交逃犯的協定》有關文件(2)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責任編輯: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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