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葛婷)法律援助署去年9月下令,指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過去多次申請法援的行為屬濫用,故決定在未來3年內不受理任何由他提出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郭卓堅其後就法援署此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但被拒絕受理。郭今日(25日)向上訴庭就被拒受理覆核的決定提出上訴,上訴庭經審訊後將押後裁決。
郭卓堅自2006年起已成功提出逾30宗司法覆核,而最近3年21次申請法援失敗。去年6月,他到高院就寮屋政策申請司法覆核後,在庭外自爆收到法援署信件,指其過去3年多次申請法援挑起多宗司法覆核,包括前特首梁振英出任政協副主席、「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案、及警務處在2014年禁止有關公眾集會等。
翻查記錄,郭在2014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間,21次申請法援失敗,其中17次被法援署駁回,4次自行撤回。
根據法援規例,任何人在同一訟案申請被拒兩次或以上;或在其他情況下申請被拒4次或以上,而法援署署長覺得行為構成濫用,可在3年內不考慮該人的任何申請。
同一案件申法援 限兩次被拒
在今日聆訊時,法援署代表、資深大律師林定國指出,根據法援署規定,任何市民申請法援被拒後再次申請的次數實際上有限制,同一案件中申請法援只限兩次被拒,或不同案件申請法援只限4次被拒,法援署長有酌情權認為有關人等濫用法援服務,而限制其申請。
他續說,法援署的命令只限去年9月25日之後,郭卓堅所提出的司法覆核法援申請,命令中不包括其他刑事及民事案及已獲批許可的司法覆核案件。
林定國表示,法援署發出該命令後,郭卓堅分別就命令申請司法覆核及向法援署提出上訴,惟處理司法覆核申請的法官拒絕司法覆核許可,因郭已向法援署申請上訴,可待上訴被拒後再申請司法覆核,並透露法援署亦將上訴聆訊排期於今年4月13日聆訊,郭當日沒有出席,被聆案官駁回上訴。
不過,上訴庭指出,法例無列明有關人等向法援署提出上訴被駁回後,不可以再次提出上訴。林定國同意此說法。
今日並無師律代表的郭卓堅聲稱,因法律知識貧乏而需要法援律師協助,基本法亦賦予他提出司法覆核的權利,法援署的決定是「剝奪」他的權利。
他並要求豁免訟費,因他是為「公眾利益」及「憲制責任」而提出上訴。
覆核被拒原因不涉憲法
不過,法援署一方認為,本案無特別情況可豁免訟費,因覆核被拒的原因不涉及憲法,只關於運用機制的問題。上訴庭經審訊後將押後裁決。
郭卓堅在法庭外聲稱,就去年9月25日法援署拒絕其申請提出上訴,當時法援署將內庭聆訊排期在今年4月;但法庭於去年12月拒絕批出覆核許可,建議他待內庭聆訊有結果後再申請。
他就法援署的命令申請司法覆核,根據法庭規定須在3個月內提出,但內庭聆訊開展時已超過司法覆核期限,故決定提出上訴。
責任編輯:張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