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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間的少年》構成不正當競爭 金庸獲賠188萬元

2018-08-16
金庸先生(原名查良鏞)(大公報資料圖片)

金庸先生(原名查良鏞)(大公報資料圖片)

【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16日對作家查良鏞(筆名「金庸」)起訴作家楊治(筆名「江南」)《此間的少年》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進行一審宣判,楊治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金庸獲賠188萬元(人民幣,下同)。

2015年,原告金庸發現被告江南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在江南創作的小說《此間的少年》中大量使用金庸小說的知名人物,比如郭靖、黃蓉等。因此,金庸向江南提起訴訟,並將統籌、出版商、銷售商一併作為被告,要求停止侵權,並向法院提出訴求。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從整體上看,雖然《此間的少年》使用了查良鏞4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稱、簡單人物關係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但上述元素屬於小說類文字作品中的慣常表達,《此間的少年》是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圍繞人物角色展開撰寫全新的故事情節,創作出不同於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說。

在此情況下,《此間的少年》與金庸作品的人物名稱、性格特徵和故事情節等在整體上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會導致讀者產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賞體驗,二者並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此間的少年》並未侵害查良鏞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具有較高的商業市場價值。

楊治創作《此間的少年》在吸引更多網友的關注後即出版發行以獲得版稅等收益,其行為已具有明顯的營利性質,故楊治在圖書出版、策劃發行領域包括圖書銷量、市場份額等方面與查良鏞均存在競爭關係,雙方的行為應當受到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判決,楊治和相關出版商應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並銷毀庫存書籍;楊治及出版商應賠償查良鏞經濟損失168萬元及查良鏞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20萬元。

(大公文匯全媒體新聞中心供稿 來源:中新社)

責任編輯: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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