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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案辯護律師:在法庭上他態度很好 認罪認罰

2018-11-24

【文匯網訊】今年是中國改革開放40周年。40年來,中國司法領域發生巨大變化,其中職務犯罪審判是重要的一個方面。

近年來,中國職務犯罪審判有哪些變化?近日,「政事兒」獨家採訪了對此感觸很深的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主任郝春莉。

郝春莉從1996年開始從事律師職業,至今已有22年。她曾代理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案,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案,中國鋁業公司原總經理孫兆學案等眾多落馬高官案,以及央視大火案、吳英案、黃光裕哥哥黃俊欽案、原鐵道部窩案之丁羽心案等重大案件。

郝春莉從1996年開始從事律師職業,至今已有22年。她曾代理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案,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案,中國鋁業公司原總經理孫兆學案等眾多落馬高官案,以及央視大火案、吳英案、黃光裕哥哥黃俊欽案、原鐵道部窩案之丁羽心案等重大案件。

談中國律師制度變化:

「辯護權的發展和保障,是中國法治進步的縮影」

「政事兒」:1985年你從中國政法大學畢業後,曾先後在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工作,後來為什麼會選擇做律師呢?

郝春莉:我是學法律出身,一直有一種很樸素的價值觀,就是「要用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為需要的人提供幫助。」就像胡適先生說的一樣——「為人辯冤白謗,乃第一天理」。如果能用所學知識幫助到需要幫助的人,是我的人生意義所在。

1996年我開始做兼職律師,2002年從中國人民大學辭職做專職律師,創辦律師事務所至今,不管是在高校還是做律師,這種價值觀都沒有變過。

「政事兒」:做刑事辯護是不是很難?

郝春莉:做律師難,做刑事辯護律師更難,做一名女刑辯律師尤其難上加難,很多人認為這是一項挑戰性很強、壓力較大的工作。

記得當年我辦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是師從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老師,我們一起辦理了一宗涉密犯罪案件。那時我剛剛涉足刑辯,跟顧老師學習如何會見、閱卷、開庭等。

讓我印象比較深刻的是,當時閱捲到了法院階段才可以,只能是眼看手抄,工作強度很大,後來逐步發展到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拍照複製,到現在可以使用電子卷宗,幾百本卷宗一張光盤就可以了,變化很大。

在與顧老師學習的過程中,他那種富有嚴密的邏輯性以及專業化、精細化的辯護風格使我受益匪淺。

後來從央視大火案、吳英案到原鐵道部窩案之丁羽心案等,在一件件大案要案辯護中,一步步走來,我不但見證了律師辯護權利的發展與變革,欣慰的是,我們的辯護意見能夠得到辦案機關的認可、採納與尊重,達到了較理想的辯護效果。

從事刑事辯護既考驗一個人的智慧、邏輯思辨性,又考驗口才、專業知識功底以及內心修養等等,要求很高,挑戰性很強,但這也是一名刑辯律師的使命感與榮譽感所在。

「政事兒」:你從事律師職業22年,可以說見證了中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治變遷的半部歷史。能否談一談中國律師制度有哪些重要變化?

郝春莉:第一,從1978年中國律師制度恢復至今,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律師制度最重要的變化是從無到有,從有到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定位不斷在轉化。

改革開放初期,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屬於國家幹部,律師事務所是國家的事業單位。1988年開始律師制度改革,允許成立不要國家經費自負盈虧的合作制律師事務所,90年代初,國家深化律師制度改革,不再以所有制性質和行政級別屬性界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性質,絕大部分律師事務所改製成合夥制律師事務所。1996年的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是社會的法律工作者,律師資格考試也改革為全國統一組織的國家司法考試。

這樣律師從體制內走向體制外,從國辦所走向合夥制甚至是個人所,律師職業也一步步走向市場化、國際化。律師的管理也從行政管理改革為行政管理和律協行業管理的「兩結合」管理體制。

現在律師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占比較大,我也有幸作為一名政協委員參政議政。國家重大法律的修改修訂,都會徵求律師的意見。無論是社會還是主管部門,對律師工作也越來越重視。在中國法治建設進程中,律師發揮著越來越重要、不可或缺的作用。

第二,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律師隊伍在壯大,規模也在不斷擴大,從1979年的212人發展到現在的近40萬人;律師業務領域在逐步拓展,由最初的傳統訴訟業務為主發展到現在的訴訟與非訴業務並重,領域涉及社會生活和市場經濟的各方面。律師還廣泛地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以及許多社會重大案(事)件的處置,例如我們律師事務所就曾參與了「馬航MH370」等多起重大案(事)件善後工作的法律服務。

第三,作為中國律師制度中的重要方面——辯護權的發展變化,體現了中國法治的進步。從被告人沒有任何辯護權,到審查起訴程序和審判程序中享有辯護權,再到偵查程序享有辯護權,辯護權的發展和保障,就是中國法治進步的縮影,見證著中國法治的歷程。

談落馬高官選擇律師:

「落馬官員在羈押中,不了解外部情況,會信任家屬委託的律師」

「政事兒」:近年來你先後為周永康、陳雪楓、孫兆學等多名高級別落馬官員辯護。這類案件,通常是怎麼委託的?

郝春莉:我接的這些案子,大都是家屬找來的。他們通常選擇和委託他們認為專業過硬、責任心強的律師。

「政事兒」:什麼情況下會指派律師辯護?指派的律師需要什麼條件?

郝春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經濟困難、盲、聾、啞或是精神病人,以及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他本人或家屬沒有委託律師,法律援助中心就會指派律師。落馬高官的辯護律師,如果系指派律師,一般要求具備業務水平比較高、有相當的辦案水平和經驗的刑辯律師擔任。

「政事兒」:落馬高官在選擇律師時會想些什麼?

郝春莉:一是對律師專業水平、經驗的認可;二是和律師溝通交流比較順利;三是對律師敬業的工作態度的認可。

一般情況下,落馬官員在羈押中,不瞭解外部情況,會信任家屬委託的律師。陳雪楓、孫兆學等家屬來找我們,和被告人會見後,我們從法律適用、辯護策略等角度提出了專業意見,他們表示認可,就簽署了同意家屬委託的委託書。

「政事兒」:為落馬高官辯護,有壓力嗎?

郝春莉:說實話,我給這麼多高官辯護,是有一定的壓力。這些落馬高官,他們曾經位高權重,落馬後心理上的落差很大,和他們的溝通工作很重要。

辯護過程中,他們也知道,對於沒有爭議的事實,認罪態度很重要。但對於有些有爭議的,他們也想聽聽我們辯護人的意見。我們需要把事實問題、證據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吃準、吃透,再去溝通,這是非常艱苦、非常艱巨的工作。有的時候需要通宵達旦、晝夜兼程地工作,對辯護律師的腦力和體力都提出很高的要求。

談為周永康案辯護:

「前後會見很多次,充分保障會見權、閱卷權、辯護權」

「政事兒」:代理周永康案的時候,你們前後會見了多少次?

左一顧永忠、左二郝春莉(央視視頻截圖)

左一顧永忠、左二郝春莉(央視視頻截圖)

郝春莉:前後會見了很多次。為周永康辯護最深刻的印象是辦案機關對我們辯護工作的尊重,充分保障我們的會見權、閱卷權,以及辯護權。

「政事兒」:你對他在法庭上的印象如何?

郝春莉:在法庭上,他態度很好,認罪認罰。他認識到自己違法犯罪的事實給黨的事業造成的損失,給社會造成了嚴重影響,再次表示認罪悔罪。

「政事兒」:當時你們代理周永康的案子,有壓力嗎?

郝春莉:當時時間緊,任務重,辯護工作強度很大,確實壓力也很大。

談落馬官員認罪認罰:「很多是發自內心地懺悔」

「政事兒」:你如何看待落馬官員在庭審時痛哭流涕、認罪認罰的問題?

郝春莉:從2016年開始,全國有18個城市開始試點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的案件,在量刑上適當從寬。2018年10月26日頒行的《刑訴法修正案》,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作出了專門規定,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這些落馬高官,都比較了解這個政策,希望得到從寬的處理。

很多落馬官員在受審時痛哭流涕,這也是認罪悔罪的具體表現。很多是發自內心地懺悔。像我代理的一些高官,在談及對黨的事業造成的損失,以及對父母家人的傷害時,都忍不住流下了悔恨的淚水。

「政事兒」:落馬官員上訴的情況也較為少見,是因為什麼?

郝春莉:很多落馬官員一審後不上訴,其中大多數是因為認罪認罰,在量刑上得到了從寬的處理,就不上訴了。

「政事兒」:落馬高官在庭審時與庭下的反差大嗎?

郝春莉:反差還是有的。在庭審時,不管多高級別的官員,在庭審這種莊嚴肅穆的場合都會敬畏法律,嚴肅緊張。但在庭下,他們除了談案件之外,也會聊一些家常,聊成長經歷,聊思想變化等問題。

「政事兒」:對落馬高官的辯護,你一般會採取什麼樣的辯護策略?

郝春莉:控訴權與辯護權是天然對抗的。但我認為控辯雙方是對抗而不對立,要合理、理性地辯護,在尊重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要相互尊重地辯護,這樣才能達到有效的辯護。

談對現任官員的啟發:「有很強的警示和教育意義」

「政事兒」:近年來,眾多被查處的省部級官員都採取指定管轄和異地審判的方式。你認為有哪些意義?

郝春莉:我代理的落馬高官案件都是指定管轄和異地審判。我覺得一方面可以排除地方干擾、地方保護。另一方面,我們國家各地審判隊伍和業務水平是不平衡的。將重大案件指定到有審判經驗的法院審理,更有利於案件的公平公正審理。

「政事兒」:這些年代理眾多職務犯罪,你覺得對在任的官員有哪些啟發或警示?

郝春莉:這些落馬高官主要是對政治規矩和法律規定缺少敬畏,對法律風險不加防範;另外一方面是平時不注意小節,沒有防微杜漸,「千里之堤,潰於蟻穴。」再有就是缺乏監督機制。對落馬高官的審判,對於現任的官員來說,有很強的警示和教育意義。

談司法改革建議:「律師執業權益保障還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政事兒」:你認為中國的律師執業環境,還需要哪些改進?

郝春莉:這些年來,我給高官辯護時切身感受到,在各個階段,律師意見被聽取並得到相應尊重,也是改革開放四十年法治進步的具體體現,應該說,律師執業環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但最近也出現了新問題。有些地方會見難「回潮復燃」。會見權是辯護權的延伸,有些案子沒有按刑訴法的規定保障律師的會見權,相關法律規定都有,但執行時有很大落差。另一方面,律師的調查取證權、證人出庭難等問題現在還沒有得到較好改善,等等問題。律師執業權益保障還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使得律師各項權利真正得到落實和保障。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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