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前特首梁振英涉收取澳洲企業UGL約5000萬港元,律政司12日發表聲明,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檢控梁振英涉嫌貪污。香港反貪專家、前副廉政專員郭文緯接受採訪時表示,該事件中有獲僱主同意、無損公司利益及有合理解釋等三大因素,令事件不能成案,不檢控梁振英無可爭議。
郭文緯指,私人機構僱員貪污涉《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定罪時考慮五大因素,而UGL一案中,有三個定罪因素都不成立。郭文緯表示,第一個因素為收受利益是否得到僱主同意,該事件中梁振英與UGL有合約亦沒有反對。當僱主知道或批准僱員接受利益,廉署通常會結案,不再調查。
郭文緯又指,根據香港終審法院的權威解釋,若僱員收取利益並未使公司利益受損,則不構成貪污罪。UGL事件中有關公司利益並未受損,因此這項定罪因素亦不成立。
郭文緯指,事件中律師行幫助梁振英起草並簽署一份私人合約,不存在違法因素,收取利益有合理辯解,亦無法作為定罪因素。郭文緯表示,「當我把握到這些基本資料時,一早已知道該事件基本上不可能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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